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審原訴字第306號刑事判決
,具有工作能力,竟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財物,明知詐欺集團對社會危害甚鉅,反為圖輕易獲取金錢,率爾加入詐欺集團,參與詐欺集團成員詐欺、洗錢之犯罪分工,其所為不僅漠視他人財產權
,具有工作能力,竟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財物,明知詐欺集團對社會危害甚鉅,反為圖輕易獲取金錢,率爾加入詐欺集團,參與詐欺集團成員詐欺、洗錢之犯罪分工,其所為不僅漠視他人財產權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正當工作途徑獲取生活所需,竟為圖一己私利,即竊取他人機車,並持辣椒水對他人強取財物,更徒手毆打他人,所為除侵害他人財產權益外
㈡金融帳戶為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關乎存戶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與存戶之印鑑章、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結合,其專屬性、私密性更形提高,故一般人均有妥善管理、使用自身金融帳戶相關資料之基本認識
何況,金融帳戶係個人資金流通之交易工具,事關帳戶申請人個人之財產權益,進出款項亦將影響個人社會信用評價,且金融帳戶、提款卡與密碼結合,具備專有性,若落入不明人士,更極易被利用為取贓之犯罪
,法理上本不在其財產權保障範圍,自應予以剝奪,從而,刑法及相關法令基於不正利益不應歸於犯罪行為人所有之原則,就犯罪所得之物設有沒收、追徵或發還被害人等規定
竟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財物,明知詐欺集團對社會危害甚鉅,反為圖輕易獲取金錢,率爾加入詐欺集團,擔任監控取款車手之工作,參與詐欺集團成員詐欺、洗錢之犯罪分工,其所為不僅漠視他人財產權
在金融機構開立帳戶,請領存摺、提款卡使用,係針對個人身分之社會信用而資金流通之經濟活動,具有強烈之屬人性,而金融機構帳戶,事關存戶個人財產權益保障,與存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結合
審酌被告A06案發時業為年近30歲之成年人,心智已然成熟,斯時復具謀生能力,縱有經濟上需求,本得循合法途徑以為賺取,竟反為本件犯行,自足認其遵守法治、尊重他人財產權益觀念均有欠缺
⒉於金融機構開設帳戶、請領金融卡,係針對個人身分社會信用而予以資金流通,具有強烈之屬人性,而金融帳戶為個人理財工具,且金融卡與存摺亦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保障,其專有性甚高
㈡衡諸金融機構帳戶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保障,具有強烈之屬人性,除非本人或與本人具有密切關係者,難認有何正當理由可自由流通個人帳戶資料供他人使用;且申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
一般民眾皆可以存入最低開戶金額之方式自由申請開戶,並無任何特殊之限制,且得同時在不同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存款帳戶使用,乃眾所週知之事實,且衡諸一般常情,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
買受人因標的物存有滲漏水瑕疵,致遭第三人提起訴訟求償,因而被迫支出之訴訟費用、裁判費及鑑定費用等,本質上係因出賣人交付瑕疵物之違約行為,擴大侵害買受人原有之財產權(固有利益
㈤又金融帳戶係個人資金流通之交易工具,事關帳戶申請人個人之財產權益,進出款項亦將影響其個人社會信用評價,極具專屬性,且金融機構開立帳戶多無特殊限制,一般民眾皆得以存入最低開戶金額之方式申請之
圖輕易獲取金錢,率爾加入詐欺集團,先向告訴人收取遭詐騙之提款卡,復又持該提款卡提領告訴人帳戶內所有之款項,以此方式參與詐欺集團成員詐欺、洗錢之犯罪分工,其所為不僅漠視他人財產權
爰審酌被告係馬來西亞籍之外國人,來台目的為觀光(見偵18843卷第497頁),竟違反我國法律,擔任提領車手,損害我國人民財產權,破壞社會秩序安寧,且其所犯之加重詐欺取財等罪
爰審酌被告係馬來西亞籍之外國人,來台目的為觀光(見偵18843卷第497頁),竟違反我國法律,擔任提領車手,損害我國人民財產權,破壞社會秩序安寧,且其所犯之加重詐欺取財等罪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
頁)18無閂黃妃同上無華特音樂國際公司著作財產權聲明書(他一卷第45頁)19愛作夢的貓黃妃同上無華特音樂國際公司著作財產權聲明書(他一卷第47頁)20傷心無名黃妃同上無
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