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5年度營簡字第159號民事判決
中華民國115年8月14日書記官洪季杏附表:編號財產權利範圍1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48分之4
中華民國115年8月14日書記官洪季杏附表:編號財產權利範圍1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48分之4
,並利用告訴人2人一時不察、陷於錯誤,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以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分工方式訛騙告訴人2人,致告訴人2人受有非微之財產損失,所為不僅漠視他人財產權
茲分述如下:㈠原告雖主張被告怠於依攤販管理條例第18條第7款規定方式管理系爭攤位,又怠於執行原告申請成為攤販會員之職務,分別侵害其財產權、工作權,應負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後段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所為,非但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並嚴重危害社會信賴關係與治安,顯然欠缺法治及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行為實值非難;惟念其於審理中已坦承犯行
二、爰審酌被告A04、A05均正值青壯年,竟為圖一己私利,利用被告A04任職於告訴人凱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機會,共同著手侵占告訴人公司商品,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
應當已足供一般人車之通行,至於尚未開發之部分,臺中市政府亦已表明得以供公眾通行使用,上訴人以其因建築所需有通行達8公尺寬度之必要等語,乃以實現自己最大經濟利益而犧牲被上訴人大財產權利益
或由其所選任之清算人為之;數人為清算人時,關於清算之決議,應以過半數行之;合夥財產,應先清償合夥之債務;依前項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應返還各合夥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之出資
二、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查:㈠金融帳戶係個人資金流通之交易工具,事關帳戶申請人個人之財產權益,進出款項亦將影響其個人社會信用評價;而金融帳戶與提款卡、密碼結合,尤具專有性
㈡被告提供本案2個帳戶資料之行為,係以單一幫助詐欺、幫助洗錢行為,幫助詐欺犯罪者遂行詐欺如附表所示告訴人及洗錢犯行,同時侵害如附表所示告訴人之財產權,助成正犯對前揭告訴人為詐欺取財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能思尋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率而參與詐欺取財行為,欲獲取不法利益,非但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並嚴重危害社會信賴關係與治安,顯然欠缺法治及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
七、本件原告欲通行被告所有352地號土地,雖獲部分勝訴判決,然核被告為防衛其財產權利而在必要之範圍內所為訴訟行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1條第2款規定,命原告負擔訴訟費用
㈤科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尋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加入詐欺集團擔任面交車手,非但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並嚴重危害社會信賴關係與治安,顯然欠缺法治及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
竟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財物,明知詐欺集團對社會危害甚鉅,反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車手之角色,利用告訴人一時不察、陷於錯誤,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進行詐欺行為,其所為不僅漠視他人財產權
竟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財物,明知詐欺集團對社會危害甚鉅,反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車手之角色,利用告訴人一時不察、陷於錯誤,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進行詐欺行為,其所為不僅漠視他人財產權
系爭機車亦因而毀損,有高雄市立民生醫院(下稱民生醫院)診斷證明書、車籍資料、估價單為憑(見附民卷第23、39頁,本院卷第33頁),足見被告前開過失行為已不法侵害原告之身體健康權及財產權
借名登記契約之出名者將登記之財產權處分或致喪失該財產之所有權,該借名登記之契約關係,並未因此而當然消滅,僅於借名登記契約終止或消滅後,出名人無法返還借名登記之財產時,
然共有人(繼承人)就繼承財產權義之享有(行使)、分擔,仍應以應繼分(潛在的應有部分)比例為計算基準,若逾越其應繼分比例享有(行使)權利,就超過部分,應對其他共有人負不當得利返還義
爰審酌被告係具有工作能力,竟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財物,明知詐欺集團對社會危害甚鉅,反為圖輕易獲取金錢,率爾加入詐欺集團,參與詐欺集團成員詐欺之犯罪分工,其所為係漠視他人財產權
並在群組內提供期貨交易之具體交易資訊,另受附表所示之人委託代操期貨,藉此獲利,以此方式非法經營期貨顧問及經理業務,使主管機關未能管理監督,所為已破壞國家金融交易秩序,損及期貨經理事業之專業性,危害投資人之財產權益
又金融帳戶係個人資金流通之交易工具,事關帳戶申請人個人之財產權益,進出款項亦將影響其個人社會信用評價;而金融帳戶與提款卡、密碼結合,尤具專有性,若落入不明人士手中,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