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4年度營小字第683號民事判決
雖被告未到庭辯論,且於本院刑事庭審理114年度易字第989號傷害案件,辯稱伊沒有打原告,僅是推了原告額頭一下,原告係因車禍受傷,不能歸責於伊云云。
雖被告未到庭辯論,且於本院刑事庭審理114年度易字第989號傷害案件,辯稱伊沒有打原告,僅是推了原告額頭一下,原告係因車禍受傷,不能歸責於伊云云。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周承翰於偵查中之自白被告坦承於上開時、地,駕駛車輛與告訴人張金銘發生車禍,並致告訴人受傷之事實。
其因車禍受傷,無法再從事清潔工作,於承擔經濟壓力的情況下,一時失慮觸犯刑事法律,嗣後終能坦承犯行,具有悔意;是本院認其經此偵審程序暨刑之宣告,當已更加注意自身行為,而
車執照影本在卷可證,惟行車執照僅記載年月,未記載出廠日,類推適用民法124條第2項後段規定「知其出生之月,而不知出生之日者,推定其為該月十五日出生」,推定為該月15日,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
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酒後貿然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經警測得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非但漠視自身安危,更枉顧公眾往來人車之生命、身體、財產安全,幸及時為警攔查而未釀成車禍事故之實害
二、經查:㈠本案車禍發生後,被告在未經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其為犯人前,於員警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乙節,有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
並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車輛自出廠日110年7月,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酒後血液所含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2788,超過血液中酒精濃度百分之0.05之標準值甚高之情形下,仍貿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復因發生車禍而肇事
㈡本件車禍事故乃經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資料,處理人員前往現場處理時,被告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記錄表1紙在卷可參,堪認被告符合自首之要件
查本件遭被告撞擊受損之系爭車輛,出廠日期為102年9月,此有行車執照在卷可憑,迄發生車禍日113年7月12日止,已逾5年之耐用年數,則零件折舊後之金額為5,680元(
爰審酌被告就本案車禍發生之過失情節程度,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被告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調解,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318」之帳號、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真馨」之帳號,假冒女性身分,與素未謀面之網友白宗右聊天,待取得白宗右好感後,向白宗右佯稱:投資失敗遭人催債、缺錢繳交電話費、發生車禍需要錢等語
大部分人都過著行屍走肉的生活,睡覺工作吃飯無限循環,就像npc一樣沒有靈魂,然而隨機殺人卻將這些人喚起,就像整天廢文的八卦版,突然就涅槃重生,要說隨機殺人的危害其實幾乎可以忽略不計,一年不到10個死於隨機殺人,遠遠低於車禍仇殺意外的死亡人數
,審酌被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上路,應遵守交通法規,以保護自己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然被告行經路口,竟未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即貿然前行,肇致本件車禍事故之發生
⒉本件車禍事故乃經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資料,處理人員前往醫院處理時,被告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記錄表1紙在卷可參
另系爭車輛車損是因倒車自撞系爭車架鐵框所致,非雙方開車互撞之車禍,故系爭車輛保全險,原告應依照車體損失免折舊附加條款完全理賠,不得額外對他人追加收款,原告不得代位求償等語
發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機械腳踏車及其他(含腳踏自行車)之耐用年數為3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536/1000,系爭機車自出廠日105年8月(見本院卷第25頁)起至發生車禍日
被害人NGUYENVANHAI因本件車禍受有顱腦損傷併顱內出血之事實。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洪家苡於民國114年9月11日17時20分,無照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在臺中市大里區大里橋上停等紅燈時,遭後車追撞而發生車禍
當下感覺我的頭部有撞擊力,我的摩托車也被撞了一下,我就倒地了,我的摩托車壓到我右腳感覺很痛等語(見偵卷第18頁),可知告訴人當時受有頭部撞擊及產生身體傷痛,審酌本案車禍事發突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