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字第1983號刑事判決
㈢本院審酌卷內全部量刑事實,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主要量刑理由說明如下:⒈被告夜間駕駛自用小客車,未能注意車前狀況,導致本案車禍之發生,被害人因而失去生命
㈢本院審酌卷內全部量刑事實,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主要量刑理由說明如下:⒈被告夜間駕駛自用小客車,未能注意車前狀況,導致本案車禍之發生,被害人因而失去生命
年11月19日鑑定為第0類00000.0之○○○○○○○○○在卷為憑(附民卷第213頁),且原告之子即林○正於本院115年3月4日言詞辯論期日亦稱:原告沒有訴訟能力,車禍後就在醫院
至原告請求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部分,原告僅提出在職證明、勞保資料為證,然尚無從認定原告所受工作損失為何,即無可採;又綜觀卷內現有資料,原告未提出其因系爭車禍受有何傷害之事證資料供參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就本件車禍發生之過失程度,所造成告訴人受傷之傷勢程度,被告犯後雖有意和解,但雙方迄今仍因和解金額差距過大無法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及被告並無前科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5現場及車損照片共34張、路口監視畫面截圖共4張6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7衛生福利部臺南醫院、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紙告訴人等因本件車禍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述傷害之事實
爰審酌被告本應謹慎注意遵守交通規則,以維其他參與道路交通者之安全,卻疏未注意,導致本件車禍事故之發生,告訴人因而受有傷勢,且迄今未能賠償告訴人之損失,自應受有相當之刑事非難
號自用小貨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自用小客車,應予更正)上路,嗣於行經花蓮縣玉里鎮民國路2段與莊敬路口時,與曾OO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車禍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本應注意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規定,以維行車安全,竟疏未注意上開規定,因而肇致本件車禍事故,造成告訴人受有右手第五指壓砸傷併甲床及軟組織缺損
,兼衡其前科素行狀況(前甫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被告於113年1月2日執行完畢)、犯後坦承之態度、被告騎乘機車行駛於一般道路、未有發生車禍
是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因本件車禍所生之損害云云,即難認有據。
二、本院之判斷:㈠本件車禍事故(下稱系爭事故)之肇事原因為被告涉疏於注意車前狀況,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相關資料及初步分析研判表可佐(見本院卷第11頁),
3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道路交通事故照片19張、刑案照片8張、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車禍發生經過及現場情形。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參與道路交通,本應小心謹慎以維護自身及他人之生命身體安全,竟因如起訴書所載之過失,肇致本件車禍事故之發生,造成告訴人受有如起訴書所載之傷害
⒉本件車禍發生後,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姓名,第五分局第五交通分隊警員陳國成前往現場處理時,被告在場主動向其坦承為肇事駕駛人一節,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稽
㈢被告固主張告訴人車速過快,對本件車禍之發生亦有過失云云。
⒉本件車禍發生後,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姓名,豐原分局豐原交通分隊社口小隊警員侯志誠前往現場處理時,被告在場主動向其坦承為肇事駕駛人一節,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
⒉本件車禍發生後,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姓名,第六分局第六交通分隊警員吳亞哲前往現場處理時,被告在場主動向其坦承為肇事駕駛人一節,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稽
三、爰審酌被告駕駛車輛本應謹慎小心,以維護其他共同用路人之安全,竟未確實注意交通安全規則而過失發生本件車禍,導致之告訴人受有附件所示傷害,實屬不該;兼衡被告本案過失態樣
⒉本件車禍發生後,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姓名,第二分局第二交通分隊警員邱建瑋前往現場處理時,被告在場主動向其坦承為肇事駕駛人一節,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稽
嗣經警於12月25日22時49分許,據報前往處理車禍,當場測得吳銘輝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定值達每公升0.21毫克,乃查悉上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