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1號民事判決
年申報所得3,367元,於112、113年均無申報所得,其自陳於111年6月至112年12月在晉鼎工程有限公司及工程行打零工,每月收入約20,000元(期間111年9月因車禍在家休養
年申報所得3,367元,於112、113年均無申報所得,其自陳於111年6月至112年12月在晉鼎工程有限公司及工程行打零工,每月收入約20,000元(期間111年9月因車禍在家休養
告訴人黃聖茗部分,偵十一卷第75頁)、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偵十一卷第77頁)、刑案現場照片、車損照片(偵十一卷第81-93頁)、車禍地點路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行車執照、駕駛執照、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非道路車禍案件登記表、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文雅服務廠估價單、統一發票、系爭車輛照片等件
上訴人於事發當下駕駛甲車進入系爭酒店前方坡道時,該坡道右側有種植綠蔭遮擋上訴人之視線,上訴人始無法有充裕時間及空間迴避乙車,顯見吳孟諺當時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9款之情形,亦須對本件車禍事故負責
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於94年12月28日修正時,在第62條增列第1項,立法目的主要為強化「無人受傷之車禍事故」現場處置,即為避免駕駛人因輕微事故逃離現場造成堵塞或執法困難
嗣其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12時3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前時發生車禍,到場處理之員警見陳俊瑋雙手異常抖動
⒏車禍至今常頭暈、行走困難、日後門診醫療、藥品、復健推拿、針灸、交通費等費用、看病時間浪費部分:原告因系爭事故僅受有左側鎖骨骨折,此項請求無法之依據。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又未注意汽車起駛前應注意前後左右有無車輛,並禮讓行進中車輛優先通行,且貿然自路旁起駛迴轉,致生本件車禍
足見被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況,竟疏未注意上開義務即貿然逆向往左斜穿、跨越分向限制線至對向車道,致與告訴人所騎乘醫療輔助電動車發生碰撞,告訴人因而受有前揭傷害,是被告就本件車禍事故之發生確有
審酌被告因未領有汽車駕駛執照,為躲避警方攔查,而在道路上從事危險駕駛行為,其行為對於在道路上行駛之車輛、沿途居民及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財產,已造成隨時可能會發生碰撞致生車禍及傷亡之危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被告飲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2毫克,竟仍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且疏未注意應負之注意義務,致使本案車禍事故發生,造成告訴人受傷
原告主張系爭事件肇因於被告起駛前疏未檢查車況所致,被告係有過失等情,經本院依職權向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五公路警察大隊調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調查筆錄、調查紀錄表、現場圖、車禍現場照片
第31頁、第38頁),仍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苗栗縣竹南鎮科專一路與大埔街交岔路口,漠視自身安危,復罔顧公眾交通往來安全,所為實有不該,且其因不勝酒力,自摔而發生車禍
被告固坦承出售本案車輛予強威車業有限公司,並與魏志強簽立買賣合約書,惟否認有何詐欺犯行,辯稱:我當時有跟對方告知這台車有出過重大車禍,我也有把事故三聯單給對方,他們有我的事故三聯單,是睜眼說瞎話、我還沒完成交易前就說了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早期為支付生活必要支出,因而向銀行借貸以維持生計,惟因收入不豐,嗣後遭逢車禍及公司結束營業導致失業,因而無法清償債務而債台高築。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楊馥誠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被告坦承於上開時、地,騎乘車輛,有超速行駛且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因而與告訴人廖珮汝發生車禍,
A01(提告)自112年7月7日某時許起,接續以交友軟體「SAYHI」及通訊軟體LINE與A01聯繫,先後對A01誆稱略以:機車貸款未繳、需小額貸款、沒有生活費、欠人款項、汽車沒油、生活困苦、發生車禍而缺乏生活費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⒈在臺期間,未有任何犯罪科刑紀錄,素行尚稱良好,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考;⒉明知馮文孝係本案車禍事故之駕駛,駕車肇事致告訴人陳秀米受有傷害
;又被告為躲避警方攔檢,不顧其他用路人之安全,於市區道路闖紅燈直行或轉彎、逆向行駛之行為,顯然欠缺對於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財產之尊重,已造成隨時可能發生碰撞致生車禍及傷亡之危險
所謂「突發狀況」係指有立即發生之危險性與急迫性之狀況存在,例如:前方發生車禍事故、突然有掉落之輪胎、倒塌之路樹或其他相類程度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