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簡字第688號民事判決
,伊於車禍當天沒有去醫院,之後有去臺中榮總探視爾梅迪,伊前後去臺中榮總三次,當時伊與原告約在櫃檯見面,伊有看到原告以現金付款給櫃檯,據伊所知原告要為爾梅迪付醫療費用,
,伊於車禍當天沒有去醫院,之後有去臺中榮總探視爾梅迪,伊前後去臺中榮總三次,當時伊與原告約在櫃檯見面,伊有看到原告以現金付款給櫃檯,據伊所知原告要為爾梅迪付醫療費用,
復考量被告犯後始終坦認犯行,其表示有和解意願,然被害人經本院依法通知均未到庭,致無法達成和解,暨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訊問時陳稱:父母分別於111、113年間相繼過世,大姐為智能障礙,小妹因車禍半身不遂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2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A01指訴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㈠㈡、現場車禍及監視器畫面翻
並無車禍突然發生、道路塌坍、車輛惡意危險之駕駛行為或巨大貨物突然掉落路面、惡劣天候等相類之情,原告於非遇突發狀況時於車道中驟然減速,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下稱安
車車體尚屬明顯,且當下其他車道均無車輛經過等情況下,仍逕自後方撞及A車車尾,顯見原告張志弘確有疏於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本件刑事判決亦為相同認定,故本院審酌本件車禍發生過程
又依相驗屍體證明書、法務部法醫學研究所解剖報告書暨鑑定意見書所載,李寬重死亡之原因,並非主要因系爭事故所致,而係因手術併發症,除車禍外,更有李寬重原本痼疾。
㈢若該造聲請調查事項,事涉某項專業判斷(如:系爭車禍之責任歸屬、系爭瑕疵是否存在、系爭漏水之原因、系爭契約有無成立、生效或修復的價格…),對於本案重要爭點將構成影響,
㈢若該造聲請調查事項,事涉某項專業判斷(如:系爭車禍之責任歸屬、系爭瑕疵是否存在、系爭漏水之原因、系爭契約有無成立、生效或修復的價格…),對於本案重要爭點將構成影響,
,受騙金額約新臺幣42萬元,及被告自陳因無資力賠償告訴人或被害人,故未能與其等成立調解等情;參以被告前有毒品犯罪之前科素行,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因車禍開刀現無工作收入
112年10月23日17時46分許10,000元7黃建翔(提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底,以LINE暱稱「蔡佩芸」與黃建翔聯繫,佯稱因母親過世、欠卡費、車禍住院,急需用錢云云,致黃建翔陷於錯誤
時許至詹鳳綸住處查訪,表明為『分局』(未言明為偵查隊)員警身分後,向詹鳳綸家人詢問使用該機車之人是否在該址,詹鳳綸家人表示『小朋友』不在該處後,員警為避免少年徐○鈞得知此事,僅向詹鳳綸家人表示只是找一樣的車,是有關車禍案件
紀事件,應依據國軍軍風紀事件反映規定表及下列規定程序,立刻逐級回報反映,儘速調查、處理,並按照邊處理、邊回報原則,持續回報最新狀況:㈠各類型軍(風)紀事件,除逾假、車禍案件無肇責及傷損
㈢若該造聲請調查事項,事涉某項專業判斷(如:系爭車禍之責任歸屬、系爭瑕疵是否存在、系爭漏水之原因、系爭契約有無成立、生效或修復的價格…),對於本案重要爭點將構成影響,
②與車禍無關。③無法判斷」、「…由於缺乏當事人在車禍前之生活自理能力紀錄,因此無法認定目前失能狀況是否與111年8月間車禍有關。
三、被告則以:被告本件系爭車輛於事故5個多月後才進廠維修,期間系爭車輛另外發生擦撞,顯與本件車禍無因果關係,系爭車輛於車禍當時,並無原告所指之傷痕,故否認車禍與系爭車輛之
醫就診,亦經證人證述原告車禍後至婦產科監控胎兒車禍後狀況,婦產科亦有針對胎兒車禍後情況特別注意,是被告此部分抗辯,洵屬無據。
之訴訟成本,而非侵權行為本身所生之直接損害,非因車禍而增加之必要支出,是原告此部分請求,核屬無據,不應准許。
,是原告係因本件車禍導致左上正中門齒半脫位,上顎前牙咬合不正,其至齒顎矯正科就診所花費之醫療費用83070元,即與本件車禍有關,被告抗辯該等費用應予扣除,不足採信。
㈡、至於本件車禍之發生原因,蔡慧嘉於警詢中已指證:我行經文林路24號前時,感受到這部計程車一直往我的位置偏移,因為我已經很貼近人行道,沒地方可以閃躲,之後就發生碰撞(
院雲林分院114年11月20日函所示,可判斷為重大車禍損傷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