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審交簡字第29號刑事判決
4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114年1月6日診斷證明書1份證明告訴人因本案車禍而受有上揭傷害之事實。二、核被告呂政龍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4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114年1月6日診斷證明書1份證明告訴人因本案車禍而受有上揭傷害之事實。二、核被告呂政龍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2.本案經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認為被告於岔路口右轉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原因,佐證被告就本案車禍有過失之事實。
㈡本件車禍發生後,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姓名,霧峰分局霧峰交通分隊警員簡伊彣前往現場處理時,被告在場主動向其坦承為肇事駕駛人一節,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車禍事故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所定非全部事實經過,而相對人即被告於民國114年12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進行程序時,相對人答辯
而被告對於本件車禍事故之發生,應負過失責任,且原告所受傷勢與被告之過失行為間,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則原告依據上揭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自屬有據
等語,及兩車撞擊位置為被告駕駛車輛右側車頭碰撞系爭車輛左後車尾等情觀之,實足認被告對於本件車禍肇事有過失,且系爭車輛之損害與被告之過失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二、被告之答辯:伊認為原告請求的金額不合理,因為車禍雙方都有錯,伊認為原告改裝車是自己喊價等語。
【附表】編號時間佯稱借款理由阮柏元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1112年4月8日13時37分許發生車禍險因而喪命,且申請之貸款延遲撥款,故亟需生活費云云。
被告本案於行車時違反相關道路交通規範,肇致本案車禍事故,導致被害人死亡之結果,使得被害人家屬因而喪失至親,生活受重大影響。衡以被告與被害人同為肇事原因等節。
告訴人林士澤因上開車禍事故而受有傷害之事實。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鄭光宏於車禍發生後,犯罪未被發覺前,在現場等候,並於警方到場時,自首而受裁判。二、案經林雅章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偵辦。
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於民國110年1月6日接獲通報表示,受安置人因車禍由其父A02抱進醫院急診,經醫院診斷,受安置人前額有大片紅腫瘀傷,腦部電腦斷層掃描結果為硬腦膜下出血
㈡原告於111年12月27因車禍意外,於112年2月15日至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癌治療醫院(下稱義大醫院)住院,翌日接受手術,112年2月16日出院、112年2月23日回診,支出醫療費
被告駕車自應注意上揭規定,而依卷附監視器影像截圖所示,本案肇事時地之視線、路況均良好,即肇事當時,被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以致發生本案車禍,並使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車輛自出廠日99年10月,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
知之甚稔,竟仍無視政府再三宣導不得酒後駕車之禁令,於飲用酒類後貿然駕駛機車上路,罔顧公眾交通安全,行為殊值非難,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6毫克,惟未與他人發生車禍之犯罪情節及所生實害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車輛自出廠日110年12月,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車輛自出廠日103年7月,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
……(第4項)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前揭所稱之「突發狀況」,應係指具有立即發生危險之緊迫狀況存在(如前方甫發生車禍事故、前方
另被告於肇事後,在有犯罪偵查權限之機關尚未知何人肇事前,即主動向到場處理車禍之員警坦承為肇事人,自首而願接受裁判等情,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交通中隊道路交通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