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簡字第2769號民事判決
堪認事故當時撞擊力道非輕,足認原告所提出之HOT保修大聯盟估價單所示項目之損害及費用可值採信為真,且系爭車輛係原告作為從事租賃車使用,是縱予修復,行車安全性顯然無從回復至車禍前狀況
堪認事故當時撞擊力道非輕,足認原告所提出之HOT保修大聯盟估價單所示項目之損害及費用可值採信為真,且系爭車輛係原告作為從事租賃車使用,是縱予修復,行車安全性顯然無從回復至車禍前狀況
貳、實體部分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以及理由增列「若非被告之駕駛過失,當不致發生本件車禍,告訴人丁俊益係因車輛撞擊始受有起訴書所載之傷
於車道中暫停」之行為態樣,其所蘊含之風險,即一般道路駕駛人對於車輛於車道中之狀態預測應為「行進狀態」而非「停止狀態」,故立法者明文排除「有突發狀況」之情形下,例如前方有車禍突然發生
3薪資損失原告因本件事故於車禍當天、車輛送修、拿車、事故鑑定請假4日無法工作,受有薪資損失11,000元。原告未提出相關證據證明其受有薪資損失。
本案車禍發生地點係位在長榮倉儲3樓315號碼頭,固非屬上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規定之「道路」。
予以暫停讓肇事車輛先駛離車道再為前進,陳宇粲卻仍執意向前行駛,應認其為肇責主因,而被告既已即將行駛至一樓平面,亦可察覺系爭車輛,卻未即時注意車前狀況,亦為肇事原因,本院審酌上開車禍發生經過及兩造各自之肇事原因
於車道中暫停」之行為態樣,其所蘊含之風險,即一般道路駕駛人對於車輛於車道中之狀態預測應為「行進狀態」而非「停止狀態」,故立法者明文排除「有突發狀況」之情形下,例如前方有車禍突然發生
44,054元(含工資20,336元、零件23,718元),其中系爭車輛之零件材料費用既屬以新換舊,依前揭說明自應計算折舊予以扣除,而系爭車輛係於111年6月出廠迄至本件車禍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車輛自出廠日102年5月,迄本件車禍發
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車輛自出廠日108年9月至本件車禍發生時即
另本院審酌曹偉翰之傷勢、本件車禍過程及兩造學經歷,認曹偉翰請求原告賠償之精神慰撫金以10,000元為適當。
他學員相對於個案仍為弱勢(潛在被害人),且個案仍亦有高度的性好奇,會可望與異性有進一步的關係,因而在教保人員不注意下會有不當碰觸的舉動而遭退貨,目前於家中照護父親(父親因車禍導致頸椎骨折
觀諸國軍醫院診斷證明書,係113年7月15日由原告2人自述因昨日車禍,而經診斷有「腦震盪、下背挫傷」之傷勢;博田醫院診斷證明書則記載原告2人於「113年7月22日..
追撞證人李玉蓉所駕駛之自小客車等事實,惟否認有何不能安全駕駛犯行,辯稱:我雖然有吸食笑氣,但後來開車上路時,我覺得笑氣已經沒什麼感覺了,我另外還有在服用身心科的藥物,之所以會發生車禍就只是單純因為我開車不小
㈣刑之加重減輕⒈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所示部分,自知無駕駛執照猶仍駕車上路,其漠視駕駛證照規制,且於本案未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肇致本件車禍,並因而致告訴人王吟如受傷
原告與「Jack」進行接洽後,其稱須提供銀行帳戶以協助客戶交易,原告考量虛擬貨幣交易現已非常普及,且虛擬貨幣交易應用程式外觀上亦無任何可疑之處,又原告因甫經車禍無法工作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45蔡昕岑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3日佯裝蔡昕岑之友人林珮君,以通訊軟體LINE與蔡昕岑聯繫,對之誆稱:其弟弟發生車禍,急需用錢欲借款2萬云云,致蔡昕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
上開維修明細表亦同此記載,惟零件費用既係以舊換新,即應計算折舊,而系爭車輛為自用小客車,且出廠日係107年12月,有系爭車輛車籍資料附卷可參(見個資卷),是系爭車輛至本件車禍
的帳戶都還有收到被害人被詐騙後匯款的錢,我無法登入帳戶,我可以找到跟我借帳戶的朋友,朋友說他的帳戶是警示戶所以跟我借,我確定不是他詐騙,但他有拿人家的佣金,把帳號賣給別人他之前因為車禍
,尚難證明本件車禍之肇事原因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