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審交易字第475號刑事判決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嘉交簡字第65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東陽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調偵字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二、核被告所為,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查本案被告2人因過失傷害案件,起訴認其等2人各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惟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查被告張哲豪所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本件被告吳大振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程建翰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經查,被告所涉犯之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撤回告訴,揆諸首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22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新堡上列受刑人前因交通過失傷害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
二、核被告A01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