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審交易字第565號刑事判決
三、本件被告柯銘堂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本件被告柯銘堂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二、核被告劉淵澤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被告王安妮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經查,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二、核被告簡瑞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吳東元(下稱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三、查本件告訴人吳佳怡告訴被告曾煥琮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曾煥琮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三、本件被告涉犯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本件被告徐憲宏、葉維斌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惟上開罪嫌,依刑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二、核被告黃暉哲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三、經查,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我根本不知道這件事,怎麼承認過失傷害云云。
經查,本案被告吳青憲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其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二)被告所犯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罪部分,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