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審交簡字第634號刑事判決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論罪科刑:㈠適用之法律:核被告A04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二、論罪科刑:㈠罪名:被告所為,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年度偵字第6394號),本院判決如下:主文林桂雀犯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4號原告黃憲俊訴訟代理人黃啟勝被告陳宜亭簡宇辰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交簡上字第47號過失傷害案件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115年度偵緝字第2461號),本院判決如下:主文A04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經註銷而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王炯惟所涉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為無罪諭知,因原告訴訟代理人於本院審理時請求於本院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時,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見本院
二、本件被上訴人陳怡樺因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無罪判決,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訊據A01坦承上開過失傷害犯行不諱,A02固不否認與A01發生本案交通事故,惟矢口否認有何上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犯行,辯稱
⒉被告坦承過失傷害犯行,惟辯稱,其非主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交簡附民上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洪宏名被上訴人即被告曹子鈺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過失傷害案件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
114年度偵字第18126號),本院判決如下:主文何宇昌犯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650號聲請人王進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陳福財過失傷害案件(本院88年度交易字第465號),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本院裁定如下: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