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交易字第230號刑事判決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36號原告吳孟桓被告陳品方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5年度中交簡字第100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附民字第109號附民原告江金龍附民被告林慧霖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基交簡字第29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16號原告章耘鎧被告洪林喬瑀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理由一、本件被告周坤湖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公共危險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被告所涉過失傷害
五、綜上所述,原審認公訴意旨不能證明被告前開被訴過失傷害罪嫌,而為無罪之諭知,經核並無違誤。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2號原告劉祖馨被告游子毅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交易字第118號、115年度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40號原告洪梅月被告張玹杰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桃交簡字第1119號),經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52號原告黃雅彤被告許慈杰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審交易字第468號、115
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過失傷害致重傷害犯行事證明確,堪可認定,應依法論科。二、論罪科刑(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後段過失傷害致重傷罪。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及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交上易字第395號上訴人即被告邵茂盛選任辯護人蘇泓達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二、本院之判斷㈠撤銷改判之理由原審認定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傷害致重傷罪,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自首規定減輕其刑後,量處有期徒刑5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同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由被告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繳納保證金額後,已獲釋放,嗣被告因該案經本院以113年度審簡上字第1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拘役30日確定;被告另因過失傷害案件
、右側腕部擦傷、左側腕部擦傷之傷害後,竟未採取任何救護措施或報警處理,即逕自騎乘機車離開肇事現場,實有不該,應予非難,惟念被告於偵查中已與告訴人和解成立,告訴人就過失傷害部分並於偵查
),致李忠吉受有左膝蓋輕微擦傷之傷害(過失傷害未據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