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簡字第2080號民事判決
,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14年度偵字第8774號提起公訴,並由本院以114年度交簡字第1404號刑事簡易判決認定被告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
,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14年度偵字第8774號提起公訴,並由本院以114年度交簡字第1404號刑事簡易判決認定被告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搶奪之犯意,騎乘甲機車靠近侯淑靖,並從其右方徒手搶得侯淑靖之乙肩包及內容物,侯淑靖因而重心不穩而人車倒地,並受有右手中指一撕裂傷約1公分之傷勢(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
2.證明被告過失傷害之事實。5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診斷證明書證明告訴人受有前揭傷害之事實。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本件告訴人告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本件告訴人告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經查,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而該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楊志堅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惟本院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被告與告訴人陳冠中調解成立,則被告涉犯過失傷害部分,有不宜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處,故上開程序就過失傷害部分應予撤銷。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三、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嫌。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核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查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被告涉犯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本件告訴人徐偉倫告訴被告林信佑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查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被告涉犯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查本件告訴人蔡武林告訴被告陳品彤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公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查告訴人陳榮彬告訴被告劉秋蓉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查本案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