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審交易字第388號刑事判決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因認被告葉煥兆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情。
二、論罪科刑:(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因認被告2人均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嫌。
㈣綜此,被告過失傷害犯行,罪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參、論罪科刑:一、核被告吳振嘉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二、查被告錢家兆被訴過失傷害刑事案件(115年度交易字第301號),經原告沈佳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二、論罪科刑:(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因認被告等均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惟本件被告係經本院刑事判決過失傷害罪,故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係指因被告過失傷害行為所致財產或非財產損害,並未及於原告請求之機車修理費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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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院撤銷改判之理由及科刑審酌事項:㈠原判決認被告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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