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第640號民事判決
黃鼎鈞律師被告方朗旭富德芳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方可均共同訴訟代理人葉進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黃鼎鈞律師被告方朗旭富德芳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方可均共同訴訟代理人葉進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又以租賃關係已經終止為原因,請求返還土地或遷讓房屋之訴,係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非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或房屋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洪鳳麗死亡後,由原告1人單獨繼承,並於114年6月10日向被告為終止系爭租賃契約之意思表示,又有對被告提起請求遷讓房屋之訴,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673號事件判決原告勝訴後
裕華機器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林嫣訴訟代理人張瓊文律師被告吳三德李仁德即貞美美容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2.系爭租約第14條第3項雖約定被告未如期遷讓房屋時,應按月賠償相當於月租金額之違約金,然審酌本件原告因被告未依約返還系爭房屋所受損害應為其租金收益及利息損失,惟原告已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告孫振銘孫振聲共同訴訟代理人朱駿宏律師被告韓自強訴訟代理人許志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雄補字第883號原告蔡美娥被告潘珞穎即潘琬霖即潘柔靜即潘儀鳳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114年度基簡字第500號原告勤祥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鄧宸沅被告盛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唐肇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558號原告曾清木訴訟代理人劉耀文律師被告黃士峻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上字第216號上訴人即反訴原告竹香園餐廳法定代理人葉貴連訴訟代理人賴俊維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保成即德緯企業社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
879號原告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濟綱訴訟代理人許朝昇律師被告張逸如訴訟代理人鍾明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中簡字第1734號原告柯尤君送達代收人陳逸軒被告吳宇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簡上字第578號上訴人廖世瑋即廖進生訴訟代理人洪崇欽律師被上訴人洪如憶訴訟代理人陳有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年度中簡字第1781號原告高鈺雰訴訟代理人鄭聿珊律師被告超群方便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洪家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壢簡字第385號原告郭芳辰被告賴宥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4日言
因被告無權占有系爭建物,原告對被告提起遷讓房屋之訴,業經本院以111年度中簡字第3313號判決判命被告應自系爭建物遷出,並將上開建物交付原告,被告上訴後,經本院以113
,聲請人聲請追加相對人為原告,本院裁定如下:主文相對人廖予瑄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就本院114年度北簡字第10145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86號原告宋美玉訴訟代理人孫裕傑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賴瑞祥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板簡字第2644號上訴人許茱媞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米桂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