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5年度六交簡字第11號刑事判決
審酌近來酒後不應駕車之觀念已透過政府機關宣導及各類媒體廣為傳達多年,被告竟率然於酒後騎車上路,顯見其無視自己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觀念實有偏差;並考量被告先前已有1次酒駕
審酌近來酒後不應駕車之觀念已透過政府機關宣導及各類媒體廣為傳達多年,被告竟率然於酒後騎車上路,顯見其無視自己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觀念實有偏差;並考量被告先前已有1次酒駕
相對人即案父E與案母F離異後,案母F獨自擔任未成年人4人之監護人,因酒駕及公共危險罪遭通緝,但在安置前案家已有多次兒少保護通報記錄,且案母F自身照顧量能不足、親職能力薄弱
次為本案酒後駕車上路之犯行,漠視交通安全相關法令及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之用路安全,圖存僥倖之心態可議,行為實值非難,並考量其經測得之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8毫克、距上次酒駕已逾
業據被告張鋼錡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公共危險罪嫌疑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取締酒後駕車案件檢核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酒駕源頭管
被告明知酒駕會處罰仍然貪圖自己交通便利,心存僥倖而再度於飲酒後騎車上路。
被告明知酒駕會處罰仍然貪圖自己交通便利,心存僥倖而再度於飲酒後騎車上路。
業據被告李語瑄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攔查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取締酒後駕車案件檢核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黎明派出所酒駕源頭
度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遭查獲,並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4毫克(MG/L),數值非低,對道路往來之公眾及行車確生顯著之危險性,亦漠視其他用路人之身體、生命安全,足見其僥倖心態,並與近年政府力倡「酒駕零容忍
經警測得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1毫克,所為實值非難;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已見悔意;暨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種類為普通重型機車;又被告之駕駛執照因酒駕吊銷後
與第三人吳沛青駕駛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致生交通事故,罔顧往來人車生命、身體、財產安全,對交通安全危害非輕;惟念及被告於偵查中即坦認犯行,犯後態度尚屬可取;兼衡本次為酒駕二犯
並於駕駛途中不慎與停放在路旁之三輪車、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顯缺乏對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之尊重,又被告為警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2毫克,且其前因酒駕案件
亦罔顧公眾往來之交通安全,並於駕駛途中不慎與停放在路旁之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顯缺乏對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之尊重,又被告為警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32毫克,且其前因酒駕案件
即貿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除危及己身安危,亦罔顧公眾往來之交通安全,顯缺乏對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之尊重,又被告為警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7毫克,且其前因酒駕案件
以受刑人於本院訊問時陳稱:這次犯公共危險罪,是因為朋友找我在廟那邊喝紅露酒,廟離我家裡很近,才2、3分鐘,所以我才會騎電動車回家,之後在路上因為酒後精神狀況不佳,才會自摔,我之前沒有酒駕前科
路公共安全已生顯著之危險;尤其近來大眾傳播媒體對於酒後駕車肇事行為密集披露報導,社會輿論亦湧現嚴加究責之檢討聲浪,政府部門更為此屢屢倡議提高酒後駕車刑責及行政罰鍰上限,被告猶對禁絕酒駕之三令五申視若無睹
既漠視自己生命、身體之安危,亦罔顧公眾往來之安全,於服用酒類,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4毫克之狀態下,竟仍心存僥倖,執意駕駛如附件所示之動力交通工具上路,且被告酒駕過程除危害抽象之公眾往來安
其尿液所含愷他命濃度達3739ng/mL、去甲基愷他命濃度達4307ng/mL;②未坦承犯行之態度;③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④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種類;⑤駕照前因酒駕犯行吊
,顯見被告仍未有效約束己身所為,行為惡性非輕;惟念及被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且其本案駕駛之動力交通工具為普通重型機車,危險性較一般客車、貨車等4輪以上車輛為低,其本案酒駕犯行亦幸未引發任何交通事故致生實
瓶後,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在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逾上開標準之情形下,基於不能安全駕駛之犯意,於同日23時許,無照(酒駕逕註
爰審酌被告酒後駕車足以造成注意能力減低,提高重大違反交通規則之可能,除增加其他用路人無端風險,亦有危及被告自身安全之虞,且交通事故動輒造成死傷,其潛在之危害性不言可喻,況政府已對禁止酒駕行為大力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