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字第1284號刑事判決
竟仍置大眾行車之公共安全於不顧,於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逾法定標準值每公升0.25毫克之情形下,仍執意駕車上路,對於道路交通安全所生危害非輕;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本次為酒駕初犯乙情
竟仍置大眾行車之公共安全於不顧,於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逾法定標準值每公升0.25毫克之情形下,仍執意駕車上路,對於道路交通安全所生危害非輕;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本次為酒駕初犯乙情
業據被告石華安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查獲警員職務報告、公共危險嫌疑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取締酒後駕車案件檢核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酒駕源頭管制分析
酒類後仍率然駕駛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顯見被告漠視法令規範,並置他人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安全於不顧,其心態實不足取,所幸並未肇事造成他人傷亡或財物損失;惟念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本次係其酒駕初犯
貳、實體方面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93年1月14日結婚,婚後育有二子一女,被告婚後屢次酒駕、賭博並對兒子家暴,近年來兩造感情生變,兩造並曾於113年4月簽署離婚協議書,足見被告已
卻漠視自己安危,亦罔顧公眾安全,於喝了3罐啤酒後,仍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上,其行為對交通安全所生危害程度非輕,兼衡其前科素行(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本案為第三次酒駕刑案
㈡爰審酌被告因酒駕致自身機車牌照遭吊扣,被告不深切反省,反以本件攜帶兇器之方式竊取他人車牌以供己使用,顯然漠視刑法保護他人財產法益之規範,所為誠屬非是;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
被告酒後駕車,對於用路人之生命、身體、財產均生重大危害,復考量其於本案之飲酒與駕車時點相隔約十餘小時,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8毫克,且已肇事產生實害,再斟酌被告有多次酒駕前科
卻漠視自己安危,亦罔顧公眾安全,於喝了3瓶啤酒後,仍駕駛自用小客貨車行駛於道路上,其行為對交通安全所生危害程度非輕,兼衡其前科素行(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本案為第2次酒駕刑案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A01前因酒駕之公共危險案件
飲酒後將導致對週遭事務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竟仍在飲酒後已不能安全駕駛情況下上路,顯然漠視公眾生命財產安全,所為誠屬不該,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另參酌其前有酒駕之前科紀錄
卻漠視自己安危,亦罔顧公眾安全,於喝了不詳數量的啤酒後,仍駕駛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上,其行為對交通安全所生危害程度較高,兼衡其前科素行(見本院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首犯酒駕刑案
可見受刑人屢犯公共危險罪,一再為酒駕之犯行,不知戒慎悔改,再者本案本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然因受刑人於緩起訴處分期間內,未依規定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呂志斌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警員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攔查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所酒駕源頭管制分析表
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明知其已累計2次犯公共危險案件有罪的前科,仍不知悔改,再犯本件酒後駕車的公共危險案件,且本案構成酒駕累犯,顯見被告漠視社會大眾權益,對於交通安全造成相
竟故態復萌,又犯本案第3次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罪,且自被告前科紀錄及上開判決書以觀,被告本次遭查獲後測得之酒測值為歷次最高,顯見被告經本院判處罪刑後依舊漠視法令限制、公眾與自己之行車安全,不斷心存僥倖,一再酒駕
】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及方式(民國)匯款時間(民國)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1蘇○○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16日13時34分許,以撥打電話之方式,向蘇○○誆稱:姪子酒駕需要保證金云云
又抗告意旨雖主張抗告人保證不再酒駕等語,僅屬抗告人宣誓日後將遵守法律規範而已,無從替代抗告人本案酒駕犯行應受之刑罰制裁,亦不能以抗告人有此宣誓即認為執行檢察官否准抗告人易科罰金
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雖為累犯,惟參照大法官會議解釋第775號解釋文內容,該前案為詐欺等案件,與本案係酒駕之公共危險案
三、本院審酌⒈被告於民國109年間執行有期徒刑完畢後,沒有獲得教訓而僥倖再犯本案,且本案是被告第5次酒駕,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素行不佳;⒉被告於飲酒後,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酒後駕車所生之危害往往甚鉅、代價極高,政府已透過各類媒體宣導酒後駕車之危害性不遺餘力,被告仍漠視自己及公眾行車之安全,於酒後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雖其為酒駕初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