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字第905號刑事判決
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堪認良好,且犯後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尚知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有效節省司法資源,又本件係初犯酒駕案件
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堪認良好,且犯後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尚知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有效節省司法資源,又本件係初犯酒駕案件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除前述構成累犯之紀錄(不重複評價)外,尚有2次因酒駕而犯公共危險之紀錄,有上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足見其對於飲酒後酒精濃度超出一定標準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法律規範知之甚稔
自述從事司機、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17頁受詢問人欄、本院交簡卷第9頁個人戶籍資料「教育程度註記欄」)、自述飲酒後隨即駕車上路,且幸未發生交通事故;及被告未曾有酒駕前科之素行狀況
二、茲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本院審酌被告酒後駕車無端增加用路人之風險,且交通事故動輒造成死傷,其潛在危害不言可喻,竟猶藐視酒駕禁令,漠視自身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財產法益
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法院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仍心存僥倖再次毒駕,本次已為「第4次」涉犯不能安全駕駛犯行,罔顧他人與自身安全;而附表編號1、2所示之酒駕犯行
查被告為來臺工作之外籍人士,有其居留資料存卷可佐,審酌被告在我國居留期間別無其他犯罪紀錄,此次係因一時失慮而偶罹刑典,參以本案酒駕公共危險之犯罪情節,相信被告並無繼續
卻漠視自己安危,亦罔顧公眾安全,於喝了4瓶台灣啤酒後,仍無照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上,其行為對交通安全所生危害程度非輕,兼衡其前科素行(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本案為第2次酒駕刑案
聲請人不僅未給付扶養費,亦未親自提供相對人等身體照護、未能穩定陪伴相對人等成長,甚至其出現在相對人等面前之時間,亦多是酒醉、不省人事或大吵鬧事之形象,甚至曾試圖酒駕搭載相對人等
3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字第1330號刑事簡易判決各1份被告前有酒駕前科,及其為累犯之事實。
即貿然駕駛自用小客貨車上路,除危及己身安危,亦罔顧公眾往來之交通安全,顯缺乏對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之尊重,又被告為警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6毫克,應予非難,且其前因酒駕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交訴字第11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淇湧選任辯護人陳亮佑律師張雅婷律師上列被告因酒駕致人於死案件
亦罔顧公眾往來之交通安全,且於駕駛途中不慎撞擊孔壽明駕駛之營業小客車,顯缺乏對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之尊重,又被告為警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3毫克,應予非難,且其前因酒駕案件
被告本案所為,與前案之犯罪類型、罪質、目的、手段及法益侵害結果均相同,又再犯本案酒駕公共危險犯行,足認其法律遵循意識及對刑罰之感應力均薄弱,本件加重其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我們詢問他從哪裡來,他說從南港回來,我們認為他有酒後駕車的嫌疑,才帶回偵辦等語(見本院交易卷第77至79頁),已明確證述其係因110通報有人報案在松柏街49巷疑似有酒駕情
路公共安全已生顯著之危險;尤其近來大眾傳播媒體對於酒後駕車肇事行為密集披露報導,社會輿論亦湧現嚴加究責之檢討聲浪,政府部門更為此屢屢倡議提高酒後駕車刑責及行政罰鍰上限,被告猶對禁絕酒駕之三令五申視若無睹
交通工具之犯意,旋即自該處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21時30分許至39分許間某時許,行經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與慈文路交岔路口時,因警方執行攔查酒駕為警攔檢盤查
對於道路公共安全已生顯著之危險;尤其近來大眾傳播媒體對於酒後駕車肇事行為密集披露報導,社會輿論亦湧現嚴加究責之檢討聲浪,政府部門更為此屢屢倡議提高酒後駕車刑責及行政罰鍰上限,被告猶對禁絕酒駕之三
㈡、查被告前因毒駕(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酒駕)之公共危險及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36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1年1月確定,上開2罪嗣經本院
之記載為「蔡膳璟因知悉張見清無照且飲酒駕車,明知張見清為肇事行為人,竟意圖使張見清隱避,基於頂替之犯意,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平鎮分隊員警到場處理時,向員警謊稱其為本案車輛之駕駛人
三、原告主張及聲明:㈠原告於購買系爭車輛時,車上懸掛之車牌即為本案遭員警查扣之車牌,該車牌之車牌號碼與車身引擎號碼皆相符,且車主並無因違規超速及酒駕遭扣牌之紀錄,實無理由使用偽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