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簡上字第28號上訴人即被告賴其佑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醫療法案件,不服本院豐原簡易庭民國113年12月9日113年度豐簡字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簡上字第28號上訴人即被告賴其佑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醫療法案件,不服本院豐原簡易庭民國113年12月9日113年度豐簡字第
三法院之判斷:㈠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醫療法人基因檢測報告等件為證,報告略以:丙○○與甲○○親子關係概率為0.000,在21組STR基因中有7組基因位點不相符
年度簡字第232號原告愛仁醫療社團法人愛仁醫院代表人鄭國琪被告高雄市政府代表人陳其邁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醫療法事件
且上訴人於110年3月7日住院手術前,被上訴人未依醫師法第12條之1規定做術前說明,亦未依醫療法第63條、第64條規定說明手術方法,經上訴人於110年2月25日以電子郵件追問
醫師出具之診斷書若有錯誤、虛偽,醫師之執業執照、醫師證書均可能因而廢止,是其正確性甚高,且司法機關隨時可以調取醫師依醫師法第12條規定而製作,並由醫師執業之醫療機構依醫療法第
㈡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屏東地院以110年度交簡字第19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違反醫療法案件,經屏東地院以111年度簡上字第1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461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玲瑄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
另系爭手術前,原告乃完全行為能力人,被告蕭相江卻未對原告盡術前說明之義務,違反醫療法中「應注意」、「有術前說明之義務」,侵害原告之自主權利,違反醫療法第82條之1、第
⒊本院審酌醫審會為依醫療法設置之醫事鑑定專業單位,由醫事、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組成,其鑑定結果係參考温怡婷在四季台安醫院、高雄榮總醫院之相關完整病歷、影像光碟、本案卷宗及相關醫療文獻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對於醫事人員以強暴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罪。
㈡被告有「未採取有效防止病患跌倒之措施」及「延誤診斷及治療顱內出血」之醫療疏失行為,且與楊春棠之死亡結果具有相當因果關係:⒈被告為醫療法第2條所指之醫療機構,應適用醫療法第
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醫療機構實施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並經其同意,簽具同意書後,始得為之,醫療法
謝和軒律師(已解除委任)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賴彥宇(所涉強制、恐嚇、違反醫療法等罪嫌
㈡被告前因違反醫療法案件,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12年3月15日徒刑執行完畢,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違反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對醫事人員以強暴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罪。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1第1項,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㈢筋膜調理針灸屬自費項目,大安中醫診所之筋膜調理針灸醫療費用之收費標準,尚未按醫療法第21條規定報經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核定。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以強暴方式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抗字第434號抗告人即受刑人趙月諧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醫療法案件撤銷緩刑,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8月15日裁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及醫療法等相關法規,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46萬5649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