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行政
為達成行政上特定之目的或實現一定之構想,就達成該目的或實現該構想有關之方法、步驟或措施等所為設計與規劃之行政作用。
涉物行政處分
具有物的性質,在物有個別或概括承受時,可由該物的繼受人或受讓人代替原受處分人的行政處分,即該行政處分得對該物的繼受人或受讓人發生效力,使其受到該行政處分的拘束。 例如:主管機關對違章建築所有人甲作出拆除違建處分,該處分是直接對違章建築所有人甲設定其拆除義務,但由於拆除違建義務是可替代行為,也可由該物的繼受人(如買受人乙)為之,所以也得對繼受人(乙)發生效力。
形式確定力
係指該裁判不得再依通常程序聲明不服的效力,有使整個訴訟關係終結、消滅的效力。裁判有形式確定力後為判決之法院應受拘束,在沒有經過法定程序變更之前,法院及當事人間均受其拘束。例如案件判決後,若於上訴期間內無人提起上訴,則該判決即告確定,而具有形式上之確定力。
囑託扣押
扣押原本應該由法官、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來執行。但如果應扣押的物品不在法院轄區距離太遠的話,審判長或檢察官可以請當地的法官或檢察官幫忙來執行扣押。這種情形就稱為囑託扣押。
行政助手
於行政機關執行特定行政任務時,受行政機關的委託,給予協助,並且依其指示完成任務的自然人。行政助手的行為結果雖歸屬於行政機關,但由於行政助手並無公權力,無法代表公權力獨立作成處分,亦無法單獨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係。 例如:警察指揮民間拖吊業者拖吊違規車輛,該民間業者是「行政助手」。
一物一權主義
一個獨立物(社會觀念上、交易上、法律上的獨立物,例如:公寓大廈,客觀上一棟是一個獨立物,但社會觀念上、法律上、交易上則區分為數個獨立物,存在數個區分所有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
監護宣告
一個人因為重度智能障礙、嚴重受傷、生病,或年老失智等情形,無法表示自己的意見,也聽不懂別人說什麼,生活起居完全需要別人照顧的時候,就像未滿七歲的小孩子一樣(無行為能力),需要一個法定代理人來處理他所有的事情。這時候可以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並選定一個適當的監護人來照顧他的生活、護養治療及管理財產等事務。
反請求
甲向乙提出一個訴訟或非訟事件的請求(比方說甲告乙離婚),乙在同一個程序中,也對甲提出一個訴訟或非訟事件的請求(比方說乙告甲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就稱為「反請求」。
善股
請參考「馨股」的解釋。
單獨宣告沒收
指非於裁判時併予宣告之沒收,即刑法第40條第1項所稱「有特別規定者」,例如同條第2項「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如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專科沒收之物,如偽造之印章)與第3項,或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檢察官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情形。
找法規
- 勞動部編制表
- 司法院視導所屬機關業務實施要點
- 教育部因應國際情勢強化高等教育人才培育措施辦法
- 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
- 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 村里長慰勞金支給及表揚辦法
- 再生醫療製劑查驗登記及許可審查準則
- 漁船用引擎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管理辦法
-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
- 數位發展部數位發展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 財政收支劃分法
- 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發放辦法
- 地方制度法
- 公民投票法
- 再生醫療技術組織細胞提供者合適性判定辦法
- 再生醫療細胞操作管理辦法
- 再生醫療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
-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 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辦法
- 再生醫療製劑組織細胞提供者知情同意辦法
- 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 地方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發展觀光條例
-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場地設施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找條文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第 10 條
- 本考試及格人員,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以外之機關,並須於內政部及其所屬機關再服務三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
- 前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第 4 條
- 本考試二等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口試;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
- 本考試採二試或三試程序之等別,各試均分別錄取。前一試錄取者,始得應下一試。
- 第一項口試以集體口試行之。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第 6 條
-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
-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二等考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第三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之。三等、四等考試以筆試成績計算之。
- 各等別筆試成績,二等、三等考試普通科目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乘以賸餘百分比合併計算之。四等考試以各科平均成績計算之。
- 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一千二百公尺跑走測驗之。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五分五十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六分二十秒以內。體能測驗不計入本考試總成績。
- 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 應考人成績達各試錄取標準者,應予錄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錄取: 一、第一試有一科為零分。 二、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 三、第三試口試成績未達六十分。 四、總成績未達五十分。 五、三等考試之外國文科目未達五十分且未達各該語文組到考者之平均成績。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第 7 條
- 本考試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之日起十四日內,應繳交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依規定期限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二試。
- 受訓人員報到後,必要時得經內政部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第 8 條
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體格指標: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十八.○或大於三十一.○。 二、視力:各眼裸視未達○.二。但矯正視力達一.○者,不在此限。 三、辨色力:色盲或紅、綠色弱。 四、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九○分貝。 五、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一四○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九十五毫米水銀柱(mm.Hg)。 六、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七、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八、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九、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十、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十一、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三十公斤。 十二、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再生醫療製劑查驗登記及許可審查準則第 3 條
有附款許可之再生醫療製劑,其標籤、仿單、包裝之內容、格式、字體及其他申請時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應符合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二十條第一項至第五項之規定;領取有附款許可函時,並準用該條第六項之規定。
再生醫療製劑查驗登記及許可審查準則第 12 條
申請再生醫療製劑查驗登記、藥品許可證及有附款許可之變更登記、移轉登記,與藥品許可證之展延、換發與補發,本準則未規定者,依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其他有關法令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事項之規定。
再生醫療製劑查驗登記及許可審查準則第 8 條
前條所稱真實世界證據,指使用下列於真實環境所取得之數據,經適當方法分析取得之證據: 一、病歷或其他健康紀錄。 二、健康保險資料庫。 三、藥品上市前後之研究資料。 四、病人或疾病登記資料庫。 五、其他有助於產出真實世界證據之數據來源。
再生醫療製劑查驗登記及許可審查準則第 7 條
- 藥商申請再生醫療製劑查驗登記,除臨床試驗報告外,得提供真實世界證據(Real-World Evidence, RWE),作為藥品療效及安全性審查之輔助證據。
- 前項臨床試驗報告及真實世界證據,其就試驗設計或分析方法之擇定,得納入以病人為中心之藥品研發(Patient-Focused Drug Development, PFDD),作為藥品風險效益評估之一部。
再生醫療製劑查驗登記及許可審查準則第 6 條
- 申請查驗登記及核予有附款許可者,接獲有附款許可函領取通知時,應於三個月內領取,並依下列程序辦理,未依期限領取者,不予核准: 一、檢附依核定草本印妥之標籤、仿單、包裝實體或彩色擬稿各二份;以線上平台提交者,僅須檢附實體或彩色擬稿各一份。 二、於藥品仿單查詢平台完成下列建檔作業: (一)藥品外觀。 (二)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標籤、仿單、包裝。 三、檢附已蓋用申請人及負責人印章之領取通知函正本。 四、檢附領取通知函原附之下列文件、資料: (一)標籤、仿單、外包裝核定草本。 (二)藥品查驗登記申請書影本。 (三)有附款許可函影本。
- 申請人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前項作業,所檢附之標籤、仿單、包裝或其他相關物品、文件、資料有錯誤而須重新更正刊印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更正,更正後始得領取有附款許可函。
- 查驗登記應檢附之藥物優良製造準則證明文件、西藥優良運銷準則證明文件及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於申請時未能檢具者,應於領取有附款許可函前補正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