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人
犯罪的直接被害人向法院請求對被告確認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其範圍,也就是自已扮演類似檢察官的角色在法庭進行攻防,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自訴人提起自訴,需要強制委任律師代理。
事實行為
學者或實務工作將民法規定的各種會發生特定法律效果的行為,分成法律行為、準法律行為及事實行為。事實行為的行為人,不必表現內心的意思,就會發生私法上的法律效果,例如:占有取得、無主物先占、無因管理、拾得遺失物等。
計畫遵行請求權
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政計畫,受計畫所影響的相對人有權要求行政機關必須遵守計畫及貫徹執行,並應排除違反計畫的行政措施的作成。 例如:都市計畫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政計畫,依照都市計畫法規定,建築主管機關不可在住宅區核准建造工廠,如果有該情況發生,學理上有認為該住宅區內的人民,可基於計畫遵行請求權,要求建築主管機關不予核發建造許可(若主管機關仍核發建造許可,能否救濟及如何救濟,則應依相關行政救濟之法律規定為之)。
營利事業所得
指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之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方式之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營利事業之所得。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前段規定參照)。
繫屬
案件經受理而存在於法院的狀態。
易刑處分
對確定裁判所宣告之刑罰,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得以其他方式替代原來刑罰之執行,此法定刑罰替代方式,即稱為易刑處分。「易刑」處分規定於刑法第五章之二,分別是:易科罰金(第41條)、易服勞役(第42條)、易服社會勞動(第42條之1)及易以訓誡(第43條)。
撤回告訴
解釋一: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檢察官偵查中或地方法院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撤回之方式,則無論書面或言詞皆可。 解釋二:告訴權人且提出告訴的話,就稱為「告訴人」。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可以在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所提出的告訴。如果在偵查階段,撤回告訴應該向警察或檢察官表示,檢察官就要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規定為不起訴處分。在起訴後,就應該向法院表示,法院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規定為不受理的程序判決。但是,告訴人在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以後,就不能再撤回告訴,法院仍然要對被告為有罪或無罪的實體判決。此外,撤回告訴的人不可以再就同一件事情提出告訴。如果再提出告訴的話,就會被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上訴駁回
訴訟當事人對於不利於自己、尚未確定的下級審法院判決,向上級審法院聲明不服,提起「上訴」,請求廢棄或變更下級審法院的判決,但上級審法院認為上訴有不合法情形,或上訴的主張並無理由,上訴審法院的表示用語。 例如:人民甲(原告)對稅捐稽徵機關(被告)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被告敗訴,被告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其意思就是維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
亦非不能
可以
先位
於提起行政訴訟時,有所謂客觀的「預備訴之合併」,係指原告同時對相同被告提起理論上不能併存的2個訴之聲明,以預防「先位之訴」無理由時,可就「備位之訴」獲得有理由判決之訴之合併而言。故「先位之訴」有理由,法院即無須就「備位之訴」為斟酌、裁判;惟「先位之訴」無理由,法院駁回先位之訴,即應就「備位之訴」為進一步審酌及裁判。先位之訴、備位之訴均無理由時,則併予駁回。
法律決字第 11403513710 號
主管機關已依職權針對陳情人檢舉內容進行調查,未發現當事人有違法情事,則可本於權責依行政程序法第 171 條第 1 項及相關規定辦理。陳情人涉及違法蒐集個人資料部分,核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主管機關之調查、裁罰權責
法律字第 11403509160 號
不具原住民身分之繼承人,僅於繼承人就全體遺產為分割時,該不具原住民身分之繼承人無法分配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惟其仍得受有其他遺產之分配;若繼承人間就分割之方法,協議不成者,則得請求法院裁判分割之
法廉字第 11405004170 號
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範有信託義務之人指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後,嗣因故無法於 3 個月內完成管理或處分者,是否應回復信託疑義案之說明
法律字第 11403512980 號
關於就浮覆地所有權回復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爭議,在憲法法庭作成 112 年憲判字第 20 號判決後,司法實務見解多已參採其判決意旨,對於請求國家塗銷浮覆地國有登記之案件,認定公產管理機關不得主張時效抗辯而受敗訴判決
法律字第 11403512900 號
違法行政處分是否撤銷,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委諸行政機關裁量之,行政機關行使裁量,仍應遵守有關裁量之一切限制,如有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但書之情形或已逾同法第 121 條第 1 項之撤銷權除斥期間者,則不得撤銷
法矯署安字第 11404014170 號
為簡化矯正機關對於收容人提出送入財物人員辦理流程,並減少蒐集書面個人資料之疑慮,調整流程為收容人以書面提出送入財物人員,經機關審核後,予以登記。並修正「收容人提出送入財物人員登記表」、「矯正機關對於外界送入財物對象管理作業流程圖」
院臺法字第 1141030113 號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3 項規定,修正及增列第二級毒品之品項及增列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品項,自 114 年 10 月 31 日生效
法律字第 11403512430 號
倘行為人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規,且皆係處以罰鍰者,本於一行為不二罰原則,須比較各法規罰鍰之輕重,由法定罰鍰額最高之主管機關優先取得管轄權。惟如該數個法規間存有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時,應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適用之原則,優先適用該特別規定
法律字第 11403511990 號
有關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申請減資變更登記之申請末日之疑義,需先釐清關於公司登記事項之變更申請,究採到達主義或發信主義後,再參酌行政程序法規定及說明審認之
法律字第 11403511500 號
公益信託之受託人,既基於信賴關係管理公益信託之財產,自須依信託行為所定意旨,積極實現公益目的,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親自處理公益信託事務。倘公益信託之契約條款,約定受託人就特定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或事務處理,並無裁量決定權限,而僅須依諮詢委員會之指示辦理,即已逾越諮詢委員會之功能與權限,而與公益信託制度之本旨有違
法律字第 11403512580 號
人民申請閱覽或複印者,應視其是否為行政程序進行中之案卷而適用不同之規定,由行政機關視具體個案情況,分別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檔案法第 18 條或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等相關規定決定是否提供。又申請閱覽或複印之相關資料其中若包含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第 1 款所規定之「個人資料」者,則尚應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法律字第 11403512270 號
財團法人係以從事公益為目的,非不得為營利行為,惟仍應將所得用於公益事業,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又財團法人為營利行為,如有依法應辦理營業或稅籍登記者,自仍應依各該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法矯署安字第 11404012880 號
有關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相關修正事項之適用說明。各機關應依相關規定,於收容人入機關講習時告知,並於場舍公布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使收容人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