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級毒品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四級毒品,為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
反詰問
聲請證人的一方先完成主詰問後,由另一方的當事人對同一證人或鑑定人所進行的詰問,即稱為反詰問。反詰問之作用乃在彈劾證人、鑑定人供述之可信性,及引出在主詰問時未揭露或被隱瞞之另一部分事實,以達到發見真實之目的。因此,反詰問應就主詰問所顯現之事項及其相關事項或為辯明證人、鑑定人之陳述證明力所必要之事項行之,且行反詰問時,因證人、鑑定人通常非屬行反詰問一造之友性證人,較不易發生證人、鑑定人附和詰問者而為非真實供述的情形,所以必要時,也允許為誘導詰問。
公法請求權
大陸法系國家包含我國在內,其法制的基本架構是建立在公法與私法二元化的基礎上,一般而言,私法是關於個人利益,且對任何人皆可適用,例如民法;而公法則是關於公共利益,且是公權力主體或其機關所執行的法規,例如行政程序法。因此,公法請求權係指公法上的權利義務主體相互間,基於公法,一方得請求他方為特定給付的權利,包括人民對行政機關的公法上請求權及行政機關對人民的公法上請求權,例如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規定,主管機關可依市地重劃分配結果,請求原土地所有權人繳納差額地價,或由原土地所有權人向主管機關請求發給差額地價。又需特別注意的是,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除非法律有另外規定,當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其請求權消滅時效為5年,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其時效為10年,時效完成後,請求權就會當然消滅。因此別讓權利睡著了。
適用法律
就具體之案例事實檢視其是否符合法規範之構成要件,並確定其法律效果之過程。關於適用法律之方法,有所謂「法律三段論法」,個案事實為小前提,法規為大前提,適用法律規定於事實,得出結論即法律效果。
法官保留
法官保留原則,是指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之重要特定事項的作為,由立法者制定法律規定,保留由法官審查准許始得行使之原則。 刑事訴訟之審判,即屬於憲法(憲法第77條、第8條第1項參照)所定之法官保留事項。強制處分之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搜索(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第3項),也是基於保障個人基本權利,採行法官保留原則的立法。
妨害電腦使用罪
為刑法罪章之名稱,刑法分則第三十六章「妨害電腦使用罪」,包括刑法第358條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第359條破壞電磁紀錄罪、第360條干擾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第361條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3條之罪者加重其刑之規定、第362條製作犯罪電腦程式罪,及第363條就第358條至第360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之規定。
違背職務受賄罪及行賄罪
為刑法之罪名,規定於刑法第122條「(第1項)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第2項)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第4項)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強制起訴
「強制起訴」為實施對檢察官不起訴之國民參與審查制度(檢察審查會)之日本所採的特別制度,亦即對於經檢察官第一次處分不起訴之案件,檢察審查會倘作成「起訴相當」的決議,交由檢察官再行偵查之結果,檢察官仍再度處分不起訴或遲未起訴時,檢察審查會應進行第二階段之審查,倘再次作成「起訴相當」決議,就有強制起訴效力,法院應指定律師,根據該起訴之決議向法院提起公訴。
區分所有權人
公寓大廈具有使用上獨立性的部分為專有部分,該專有部分及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的所有權,就是區分所有權,擁有該所有權的人,就是區分所有權人。例如:甲買受某公寓大廈五樓,並經移轉登記為所有權人,其買受的五樓得由甲自己獨立居住、使用,為甲所有的專有部分,該專有部分與其餘大廳、樓梯間、公共設施等所有住戶都可以使用的共用部分的所有權,合稱為區分所有權,甲擁有該專有部分的全部所有權,以及共用部分的部分所有權,就是區分所有權人。
執行費
因強制執行直接產生的費用,包括聲請強制執行費用、參與分配費用及其他必要費用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原則上應先繳納執行費,將來可以從債務人的執行財產優先受清償(強制執行法第28條)。 有關強制執行費的徵收標準(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請參考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