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證
本證乃為證明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又稱為攻擊證據或積極證據。在當事人進行主義之下,應由原告負證明被告犯罪之舉證責任,即檢察官應提出證明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即為本證。例如:檢察官所提出證明被告有殺人犯罪事實之證據,如目擊證人甲,通常即為積極證據或本證。
自始不能
又稱「自始給付不能」, 是指債務人在訂約時就沒有辦法依照債的本旨而為給付。例如:甲、乙於100年12月10日簽訂買賣契約,甲將其名下的A屋出售給乙,但實際上A屋早在100年11月10日就因為地震倒塌而無法交屋。由於甲、乙締約時A屋早已因地震倒塌,所以甲一開始就無法交A屋,此即為「自始不能」。
乘機性交罪
指「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的犯罪類型。「其他相類之情形」是指除精神、身體障礙或心智缺陷外,其他一切不能或不知抗拒的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則包含心理上或物理上無法抗拒的狀態。
謙抑原則
因為刑罰對於人民權利的剝奪是很嚴重的,因此國家應該盡量避免用刑罰施加於人民,如果可以用其他方式代替刑罰的效果,就應該優先用那種方式,而非刑罰。
特予敘明
特別加以說明
受胎期間
指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的期間。因婚生子女須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而生,可是懷胎期間的長短會因孕婦的體質不同而有所不同,故民國19年立法時,依當時一般醫學上的研究,胎兒自受胎至分娩,通常最短不少於181日,最長不多於302日,併參考德國民法規定,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在受胎期間內,如有婚姻關係存在,則推定生母所生的子女係自夫受胎。
云云
為「據說如此」的意思。
土地徵收
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國防、交通、公用、水利、公共衛生、環境保護等事業,並評估必要性後,認為需要使用人民的私有土地,且先和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買賣)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例如租用、設定他項權利等),卻不能成立價購協議,也不能用其他方式取得後,依法令規定的程序,所進行以公權力手段取得土地的行政行為。
糾問主義
指歷史上曾有過的一種刑事上的訴訟制度,乃由法官同時身兼檢察官的角色,即職司審理者同時也是負責蒐集、調查證據及追訴犯罪之人。例如中國民間傳奇的包公或日本民間故事中的遠山金四郎,他們一方面明鏡高懸,高坐於府衙的公堂中審案,另一方面也負責偵查犯罪。在傳說中,他們更常微服出巡,明察暗訪,案中蒐集惡人不法行為的證據,再於法庭上展現以使之伏首認罪。在糾問制的審理制度下,主宰偵查、追訴與審理定罪的大權的人,可以說就是實現並執行正義的化身,這引發社會大眾對於他們正義且公正無偏形象的無限嚮往,產生許多激勵人心的動人故事。但實際上,由於法官(審判者)同時兼為追訴者的角色,可能對於受調查的被告產生先入為主的不利假設,而且把「將惡徒繩之以法」與「公正審理」兩種目的的實現都繫於同一人的公正之上,難免發生角色衝突,難免「球員兼裁判」的弊端,所以現在司法審判體制已經揚棄糾問式的審理模式,而改為:分由檢察官職司偵查與訴追犯罪,法院僅負責審判的審理構造,也就是「控訴制度」。
適法性
合法性(行政行為是不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