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法律程序
這是憲法的基本原則,其內涵包括:當人民權利受到侵害或限制時,應有救濟的機會和制度,立法者也應該依據涉及的權利種類、限制的強度及範圍、限制人民權利所欲追求的公共利益、決定機關的功能合適性、有無替代程序或可能的程序成本等因素綜合考量,制定相應的法定程序。 例如:對公務人員的免職處分涉及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的權利,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包括作成處分應經機關內部組成立場公正的委員會決議,處分前應給予受處分人陳述及申辯的機會,處分書應附記理由,並表明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設立相關制度予以保障(司法院釋字第491號解釋)。
後法優於前法
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法規對某一事項規定適用或準用其他法規之規定者,其他法規修正後,適用或準用修正後之法規(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七條)。此乃後法(新法)優於前法(舊法)所必然之結果,換言之,倘若社會生活所發生的事實,同時涉及數個法規範,而此數個法規範中的一個法規範有修正時,其修正前之舊規定即被修正後之新規定所取代。但此應注意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即所謂之從舊從輕原則,與後法優於前法原則有所不同。
遺囑
人原則上可以在生前依照自己的意願決定在他死後,財產如何分配,這時候要作成遺囑。遺囑作成的方式有很多種形式,規定都不一樣,如果不符合規定的話,遺囑是無效的。民法第1186條以下是關於遺囑的規定,一定要多加注意。
重傷害
為刑法之罪名,規定於刑法第278條。至於重傷害定義規定於同法第10條第4項「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公然猥褻罪
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指行為人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行為。所謂公然,指有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而不以事實上已有他人共見共聞為必要。又所謂猥褻,指姦淫以外,主觀上足以滿足或刺激性慾,客觀上足使他人生羞恥或厭惡感之行為。
恐有未當
指可能有不當的情形。
指定管轄
當數個法院就管轄權即案件應歸屬於哪個法院審理發生爭議時,由直接上級法院指定這個案件要由哪個法院來審理。例如彰化地院認為A案應由雲林地院審理,雲林地院認為對A案無管轄權的情形,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指定A案由彰化或雲林地院審理。
生活維持義務
維持其基本生活需求的義務
聲請再議
被害人提出告訴後,經檢察官調查結果,(一)如果認為被告的犯罪嫌疑不足而作出不起訴處分,或(二)檢察官雖然認為成立犯罪,但也認為給予不起訴處分會是比較適當的處理方式,而給予不起訴處分,或是(三)雖然認為被告成立犯罪,但透過暫時不提起公訴的方式,讓被告有再社會化的機會,而給予緩起訴處分等等情形,告訴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接受不起訴處分書或緩起訴處分書,或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於七日內以書狀說明不服的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撤銷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以使檢察官所為違法或不當的不起訴、緩起訴處分,得以獲致糾正。另外,被告如果緩起訴處分被檢察官撤銷,也可以在七日內以書狀說明不服的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撤銷。
裁判案號
請參考「106年度家訴字第831號」的解釋。
找法規
- 勞動部編制表
- 司法院視導所屬機關業務實施要點
- 教育部因應國際情勢強化高等教育人才培育措施辦法
- 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
- 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 村里長慰勞金支給及表揚辦法
- 再生醫療製劑查驗登記及許可審查準則
- 漁船用引擎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管理辦法
-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
- 數位發展部數位發展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 財政收支劃分法
- 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發放辦法
- 地方制度法
- 公民投票法
- 再生醫療技術組織細胞提供者合適性判定辦法
- 再生醫療細胞操作管理辦法
- 再生醫療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
-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 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辦法
- 再生醫療製劑組織細胞提供者知情同意辦法
- 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 地方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發展觀光條例
-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場地設施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找條文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第 10 條
- 本考試及格人員,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以外之機關,並須於內政部及其所屬機關再服務三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
- 前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第 4 條
- 本考試二等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口試;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
- 本考試採二試或三試程序之等別,各試均分別錄取。前一試錄取者,始得應下一試。
- 第一項口試以集體口試行之。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第 6 條
-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
-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二等考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第三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之。三等、四等考試以筆試成績計算之。
- 各等別筆試成績,二等、三等考試普通科目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乘以賸餘百分比合併計算之。四等考試以各科平均成績計算之。
- 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一千二百公尺跑走測驗之。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五分五十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六分二十秒以內。體能測驗不計入本考試總成績。
- 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 應考人成績達各試錄取標準者,應予錄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錄取: 一、第一試有一科為零分。 二、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 三、第三試口試成績未達六十分。 四、總成績未達五十分。 五、三等考試之外國文科目未達五十分且未達各該語文組到考者之平均成績。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第 7 條
- 本考試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之日起十四日內,應繳交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依規定期限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二試。
- 受訓人員報到後,必要時得經內政部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第 8 條
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體格指標: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十八.○或大於三十一.○。 二、視力:各眼裸視未達○.二。但矯正視力達一.○者,不在此限。 三、辨色力:色盲或紅、綠色弱。 四、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九○分貝。 五、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一四○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九十五毫米水銀柱(mm.Hg)。 六、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七、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八、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九、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十、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十一、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三十公斤。 十二、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再生醫療製劑查驗登記及許可審查準則第 3 條
有附款許可之再生醫療製劑,其標籤、仿單、包裝之內容、格式、字體及其他申請時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應符合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二十條第一項至第五項之規定;領取有附款許可函時,並準用該條第六項之規定。
再生醫療製劑查驗登記及許可審查準則第 12 條
申請再生醫療製劑查驗登記、藥品許可證及有附款許可之變更登記、移轉登記,與藥品許可證之展延、換發與補發,本準則未規定者,依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其他有關法令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事項之規定。
再生醫療製劑查驗登記及許可審查準則第 8 條
前條所稱真實世界證據,指使用下列於真實環境所取得之數據,經適當方法分析取得之證據: 一、病歷或其他健康紀錄。 二、健康保險資料庫。 三、藥品上市前後之研究資料。 四、病人或疾病登記資料庫。 五、其他有助於產出真實世界證據之數據來源。
再生醫療製劑查驗登記及許可審查準則第 7 條
- 藥商申請再生醫療製劑查驗登記,除臨床試驗報告外,得提供真實世界證據(Real-World Evidence, RWE),作為藥品療效及安全性審查之輔助證據。
- 前項臨床試驗報告及真實世界證據,其就試驗設計或分析方法之擇定,得納入以病人為中心之藥品研發(Patient-Focused Drug Development, PFDD),作為藥品風險效益評估之一部。
再生醫療製劑查驗登記及許可審查準則第 6 條
- 申請查驗登記及核予有附款許可者,接獲有附款許可函領取通知時,應於三個月內領取,並依下列程序辦理,未依期限領取者,不予核准: 一、檢附依核定草本印妥之標籤、仿單、包裝實體或彩色擬稿各二份;以線上平台提交者,僅須檢附實體或彩色擬稿各一份。 二、於藥品仿單查詢平台完成下列建檔作業: (一)藥品外觀。 (二)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標籤、仿單、包裝。 三、檢附已蓋用申請人及負責人印章之領取通知函正本。 四、檢附領取通知函原附之下列文件、資料: (一)標籤、仿單、外包裝核定草本。 (二)藥品查驗登記申請書影本。 (三)有附款許可函影本。
- 申請人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前項作業,所檢附之標籤、仿單、包裝或其他相關物品、文件、資料有錯誤而須重新更正刊印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更正,更正後始得領取有附款許可函。
- 查驗登記應檢附之藥物優良製造準則證明文件、西藥優良運銷準則證明文件及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於申請時未能檢具者,應於領取有附款許可函前補正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