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財團
依破產程序分配於破產債權人之破產人財產總稱。除專屬於破產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產外,凡破產宣告時屬於破產人之一切財產,與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及破產宣告後,破產終結前,破產人所取得之財產,均屬之(破產法第82條)。
認識之過失
行為人雖然可以預見他自己的行為有可能造成犯罪結果(例如有人受傷或死亡),但卻因為對於自己的能力或其他環境或條件太過自信了,認為絕對不會發生那些犯罪結果而還是做了這些行為(包括不作為)。然而不幸最後竟然還真的發生了犯罪結果。這樣情形的主觀面,我們還是認為有過失,而屬於有認識過失。例如A開車在路上超速行駛,雖然有預見超速行駛可能會發生車禍,但卻認為自己駕車技術高超而不會有事,結果真的因為超速因而剎車不及發生車禍。
無期徒刑
對犯人囚禁終身的一種刑罰。
電子卷證
「電子卷證」指經由法院電子掃描作業中心建置,以電子紀錄型態存在之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卷證檔案,係為因應法庭數位科技化,提供當事人便捷取得卷證資料之方式。
易持有為所有
為侵占罪共通之構成要件要素,凡於合法持有他人之物狀態繼續中,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而擅自處分或逕為所有人之行為,即應構成侵占罪。縱事後將侵占之物歸還,亦無礙於該罪之成立。
抗告期間
刑事訴訟程序中,對法院之裁定不服者,應向法院提起抗告。抗告除法律別有規定不許提起外,通常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起,即提起抗告之期間。例如法院裁定羈押被告,於裁定送達日起五日,被告均有對該羈押裁定提起抗告的權利,該法定五日之期間,即為抗告期間。
虞犯
少年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七種行為(經常與有犯罪習性的人交往、經常出入不正當場所、經常逃學或逃家、參加不良組織、無正當理由帶刀械、吸食第三、四級毒品例如愷他命、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現行法律所不處罰的行為),而且依照少年的性格及環境,如果不及時處理,少年會有觸法的高度危險,這就是虞犯,也是由少年法庭介入處理。
法官審理案件時限
指從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聲請開始,法院進行案件審理的時間限制,以避免案件延宕。
委任人
委託他方處理事務的人。
滯納金
滯納金是指負擔公法上金錢債務之債務人,對於已屆清償期的債務未繳納時,依法所另應負擔的金錢給付義務。滯納金並非利息,而是一種促使債務人準時給付的壓力措施。滯納金在我國稅法領域使用廣泛。例如:依所得稅法第112條規定,只要納稅義務人未在規定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稅捐稽徵機關就可以按照納稅義務人所未納稅款金額加徵一定金額的滯納金,以促使納稅義務人儘速繳納稅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