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監護人
監護人有不符受監護人最佳利益的事實,或有顯不適任的情事時,法院可以依受監護人或四親等內的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聲請,裁定改由其他適當的人士擔任監護人。
法律效果
由於符合一定法律要件,而發生一定法律上的結果或效果。 例如:甲故意開槍殺死乙,符合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的要件,乙殺人行為的法律效果是負擔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責任。
扣案
刑事訴訟所稱扣案,是指為了保全證據或應該沒收的違禁物、不法所得等證物,而由司法機關採取查扣、扣押方法,施以暫時占有的強制處分。其中,保全證據的扣案,目的在於保存犯罪證據,避免遭到人為破壞,以作為日後追訴及審判時的證據。至於違禁物、不法所得的扣案,目的則在於保全將來沒收程序的執行。
權利主體
依據實體法(如民法等)的規定,可以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個體。 例如:民法上的自然人、不是胎死腹中的胎兒、法人。
質言之
簡言之
時間效力
成文法規因為時間經過所產生的效力,可分為效力發生、效力消滅、效力追溯等3部分。 1、效力發生,指成文法規自一定的時間點開始生效之意。例如:法律,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明定自公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但為了避免部分人民或有關機關沒辦法即時知悉或即時實施配套作業,可另訂施行日期,並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2、效力消滅,指成文法規自一定時間點以後就失去效力之意。通常會因時間經過(明定有效期間或期間限制)、明示廢止、經違憲宣告失效、新法取代、自動失效等原因而效力消滅。 3、效力追溯,成文法規原則上只適用於其生效後發生之事件。但有時會適用於事實或法律關係已終結的事件(真正的溯及既往),或適用於事實或法律關係已存在且尚未終結的事件(非真正的溯及既往),這就是效力溯及。關於效力溯及,必須考慮法安定性原則、信賴保護原則、過渡規定、給與補償等情形來處理,才沒有違憲的疑慮。
併行不悖
同時進行,不會互相違背。
所稱
「所表示」的意思。
妨害國交罪
妨害國交罪規定在刑法第二編分則第三章,主要在保護本國與外國邦交關係及我國國際地位。妨害國交罪包括了刑法第116條侵害友邦元首或外國代表罪、第117條違背中立命令罪、第118條侮辱外國旗章罪等3種不同的犯罪類型。刑法第116條侵害友邦元首或外國代表罪規定:「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或妨害名譽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刑法第117條違背中立命令罪規定:「於外國交戰之際,違背政府局外中立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118條侮辱外國旗章罪規定:「意圖侮辱外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外國之國旗、國章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上述3種犯罪必須是外國政府請求我國追訴犯罪,我國才會依上開規定對行為人所為之妨害國交犯行進行追訴。
收養之認可
指收養子女應向法院聲請認可。因我國社會素有養女問題存在,養女受虐、遭歧視或被販賣為娼的事經常發生,為杜絕弊害,有由國家機關積極干涉與統制的必要,故民國74年修正的民法即規定收養子女應聲請法院認可,法院不僅須就形式,且須就實質加以審查,未經法院認可,縱令已作成書面,也不能成立收養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