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後與原雇主間因僱傭契約是否有效存在發生於勞資爭 議訴訟期間,是否計入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第 1 項之請求權消滅時效部 分,該請求權消滅時效因起訴中斷,並應自受確定判決時,重行起算函勞動部1字第1060140552號函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後與原雇主間因僱傭契約是否有效存在發生於勞資爭 議訴訟期間,是否計入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第 1 項之請求權消滅時效部 分,該請求權消滅時效因起訴中斷,並應自受確定判決時,重行起算
- 函轉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函詢有關營建工程(含違章建築工程)興建後存在已超過5年者,是否適用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之適用規定疑義,惠請釋示並復。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1050091887號函
函轉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函詢有關營建工程(含違章建築工程)興建後 存在已超過 5 年者,是否適用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之適用規定疑義, 惠請釋示並復,請查照。
- 地政士法第44條之懲戒事由適用行政罰法第27條消滅時效規定令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1041301672號令
地政士法第44條之懲戒事由適用行政罰法第27條消滅時效規定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遺囑申請普通疾病死亡遺囑年金給付並經確定,由其 受益人領取給付 2 年後,另主張被保險人係因職業病死亡而申請改以職 業病補發 10 個月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一次金者,該請求權依據勞工保險條 例第 30 條規定,已逾消滅時效而不得為之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3字第10000140222號函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遺囑申請普通疾病死亡遺囑年金給付並經確定,由其 受益人領取給付 2 年後,另主張被保險人係因職業病死亡而申請改以職 業病補發 10 個月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一次金者,該請求權依據勞工保險條 例第 30 條規定,已逾消滅時效而不得為之
- 關於河川公地使用費每年繳納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起算時點,按公法上 請求權消滅時效得類推適用民法補充公法之不足,故參照民法函釋法務部法律字第0999053823號
關於河川公地使用費每年繳納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起算時點,按公法上 請求權消滅時效得類推適用民法補充公法之不足,故參照民法第 128 條 於分期請求之情形,請求權人必須於每期到期後才取得該期給付請求權, 自應於每期到期後翌日起算時效期間
- 有關建築畸零地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88條申請緩徵後,其徵收請求權消滅時效疑義,請依本部90年10月11日台內營字第9013931號令辦理函釋內政部台內營字第0980057618號函
- 勞工離職退保至辦理求職登記之期間,其請求權時效係依行政程序法之規 定辦理,故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惟有關請求 權人因勞資爭議及訴訟期間,不計入該 5 年求職登記請求權消滅時效期 間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字第0980140041號函
勞工離職退保至辦理求職登記之期間,其請求權時效係依行政程序法之規 定辦理,故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惟有關請求 權人因勞資爭議及訴訟期間,不計入該 5 年求職登記請求權消滅時效期 間
- 市地重劃後原土地所有權人應繳或發給差額地價等兩項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完成後,該權利應歸於消滅函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722567號函
市地重劃後原土地所有權人應繳或發給差額地價等兩項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完成後,該權利應歸於消滅
-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後非屬本法第28條退稅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令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504569920號令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後非屬本法第28條退稅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
- 已報繳契稅因雙方解約無法辦理移轉登記其退稅請求權之起算點及消滅時效期間如何認定釋疑函釋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30453608號函
已報繳契稅因雙方解約無法辦理移轉登記其退稅請求權之起算點及消滅時效期間如何認定釋疑
- 因殘廢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起算點 酒醉駕車、吸食毒品及迷幻藥是否構成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稱之「從事犯罪之行為」行政規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保局四字第0930201106號
因殘廢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起算點 酒醉駕車、吸食毒品及迷幻藥是否構成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稱之「從事犯罪之行為」
- 因殘廢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起算點行政規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保局四字第09302010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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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工程受益費請求權已逾消滅時效,其已查定之工程受益費,究應由主辦工程機關或經徵之稽徵機關辦理註銷疑義案函釋內政部台內營字第0930082894號函
- 9工程受益費請求權已逾消滅時效其已查定之工程受益費由何單位辦理註銷釋疑函釋內政部台內營字第0930082894號函
9工程受益費請求權已逾消滅時效其已查定之工程受益費由何單位辦理註銷釋疑
-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應依施行前有關法規規定函釋財政部台財規字第0900018128號函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應依施行前有關法規規定
- 新竹市政府函為工程受益費徵收期限與民法一般消滅時效規定疑義案函釋內政部台內營字第8906056號函
-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第1項第5款及第2項第3款之補償規定,當事人之請求權有民法消滅時效之適用函內政部台內地字第8512843號函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第1項第5款及第2項第3款之補償規定,當事人之請求權有民法消滅時效之適用
- 關於78年12月29日修正前土地法第219條之收回權消滅時效法令適用事宜函內政部台內地字第8377377號函
關於78年12月29日修正前土地法第219條之收回權消滅時效法令適用事宜
- 登記損害賠償請求權應適用國家賠償法第8條短期消滅時效之規定函內政部台內地字第574642號函
登記損害賠償請求權應適用國家賠償法第8條短期消滅時效之規定
- 3被繼承人之債權已罹消滅時效且抵押權亦消滅者免計入遺產課稅函釋財政部台財稅第35874號函
3被繼承人之債權已罹消滅時效且抵押權亦消滅者免計入遺產課稅
- 日據時期和解書記載系爭土地之登記應於一個月內為之,無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函內政部台內地字第394814號函
日據時期和解書記載系爭土地之登記應於一個月內為之,無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 持憑已完成消滅時效之判決書申辦登記,如登記義務人未為拒絕移轉之抗辯者,應准予辦理函內政部台內地字第368397號函
持憑已完成消滅時效之判決書申辦登記,如登記義務人未為拒絕移轉之抗辯者,應准予辦理
- 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出售與重購土地其退稅請求權得比照民法消滅時效規定函釋財政部
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出售與重購土地其退稅請求權得比照民法消滅時效規定
-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公法上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相關規定函釋財政部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公法上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相關規定
- 被繼承人之債權已罹消滅時效且押權亦消滅者免計入遺產課稅函釋財政部64.8.13.台財稅第35874號函
被繼承人之債權已罹消滅時效且押權亦消滅者免計入遺產課稅
消滅時效
權利因長期不行使而使其請求權效力消滅或減損的制度,在行政法律關係上,亦為權利本身消滅的原因(與民法規定不同)。又具有財產性質的公法上請求權,不論是國家或人民所有,都有消滅時效的適用。 例如: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公法上請求權,行政機關為請求權人者,原則上為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人民為請求權人者,原則上為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則依其規定,如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的退稅請求權。
消滅時效中斷
因特定情事發生,導致權利人無法行使或有正當理由不行使其權利時,在計算消滅時效時會發生中斷的效果。如消滅時效會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例如:主管機關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對業者作出催繳就業安定費通知之行政處分,其請求權消滅時效之進行即會中斷,如該行政處分具有形式存續力時,時效即應自此重行起算。
情事變更
某種法律關係(或契約)成立後,因為非可歸責當事人之因素,發生非當時所得預料之情況,而依其原有法律行為之效果顯失公平時,原來的法律效果就不能再像以前一樣,而需要變更,甚至消滅。例如:依行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公法上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行政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為增、減給付或變更、消滅其他原有效果之判決。
絕對法律保留
某些事項只能由立法者以法律加以規定,立法者不得授權行政機關以法規命令規範。例如: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應以法律規定(司法院釋字第474號解釋)。
時間效力
成文法規因為時間經過所產生的效力,可分為效力發生、效力消滅、效力追溯等3部分。 1、效力發生,指成文法規自一定的時間點開始生效之意。例如:法律,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明定自公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但為了避免部分人民或有關機關沒辦法即時知悉或即時實施配套作業,可另訂施行日期,並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2、效力消滅,指成文法規自一定時間點以後就失去效力之意。通常會因時間經過(明定有效期間或期間限制)、明示廢止、經違憲宣告失效、新法取代、自動失效等原因而效力消滅。 3、效力追溯,成文法規原則上只適用於其生效後發生之事件。但有時會適用於事實或法律關係已終結的事件(真正的溯及既往),或適用於事實或法律關係已存在且尚未終結的事件(非真正的溯及既往),這就是效力溯及。關於效力溯及,必須考慮法安定性原則、信賴保護原則、過渡規定、給與補償等情形來處理,才沒有違憲的疑慮。
公法請求權
大陸法系國家包含我國在內,其法制的基本架構是建立在公法與私法二元化的基礎上,一般而言,私法是關於個人利益,且對任何人皆可適用,例如民法;而公法則是關於公共利益,且是公權力主體或其機關所執行的法規,例如行政程序法。因此,公法請求權係指公法上的權利義務主體相互間,基於公法,一方得請求他方為特定給付的權利,包括人民對行政機關的公法上請求權及行政機關對人民的公法上請求權,例如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規定,主管機關可依市地重劃分配結果,請求原土地所有權人繳納差額地價,或由原土地所有權人向主管機關請求發給差額地價。又需特別注意的是,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除非法律有另外規定,當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其請求權消滅時效為5年,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其時效為10年,時效完成後,請求權就會當然消滅。因此別讓權利睡著了。
請求權時效
請求權因一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而消滅,該一定的期間即為請求權時效。
時效不完成
於時效期間終止時,發生不能或難以行使權利之事由,法律上使其時效暫不完成,容許權利人在該事由終止後一定期間內,仍得行使權利,避免權利人因外部障礙而受到時效完成的不利益。例如:時效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時效者,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民法第139條)。
裁處權時效
國家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人,可以課處行政罰,但國家這個裁處權的行使,法律會規定一定的行使期間,如果超過這個期間還未行使,國家就不可以再處罰。而這個可以行使裁處權的期間,就是裁處權時效。 例如:行政罰法第27條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3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規定中的「3年」就是裁處權時效。
除斥期間
法律對某種權利所預定行使的存續期間,若權利人對該種權利不行使繼續達於一定期間(期間屆滿),該種權利就會歸於消滅,所消滅的權利多是形成權(如撤銷權)。除斥期間是自權利成立之日起算,自始固定不變,並沒有時效中斷或不完成的情形。 例如:行政程序法第121條所規定行政機關自為「撤銷」違法行政處分的2年期間,就是除斥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