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33經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3規定所為之車輛拍賣後應即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一33經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3規定所為之車輛拍賣後應即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2-1 及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 辦法第 4 條等規定參照,環保機關得否執行開啟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2-1 及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 辦法第 4 條等規定參照,環保機關得否執行開啟車門查詢車輛所有人, 該辦法未明文規定,故宜洽主管機關交通部釐清
- 報廢車輛移用他車牌照行駛道路被查獲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辦理
報廢車輛移用他車牌照行駛道路被查獲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辦理
- 同一行為違反本法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之裁罰確定案件裁處管轄權歸屬監理機關者應退還罰鍰
同一行為違反本法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之裁罰確定案件裁處管轄權歸屬監理機關者應退還罰鍰
- 為避免任意棄置廢棄車輛影響環境衛生及妨礙交通安全,而執行占用道路 廢棄車輛移置作業,其作業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2 條之 1 規定:「占用道路之廢棄車輛,經民眾檢舉或由警察機關、環境保護主管 機關查報後,由警察機關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清理;車輛所有人屆期未清 理,或有車輛所有人行方不明無法通知或無法查明該車輛所有人情形,環 境保護主管機關應先行移置或委託民間單位移置,並得向車輛所有人收取 移置費及保管費,該車輛經公告一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由該環境保護主管 機關依廢棄物清除。」及依「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 」第 4 條規定,略以:「占用道路廢棄車輛…張貼通知於車體明顯處, 經張貼日起七日仍無人清理者,由環境保護機關先行移置至指定場所存放 」辦理。而占用道路「廢棄車輛」之認定,依前開辦法第 2 條規定係指 ,略以「車輛髒污、銹蝕、破損,外觀上明顯失去原效用之車輛」。
- 依法劃定公告為道路而未徵收取得之私人土地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定義之道路,並以排除路障、路霸
- 有關廠商因新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實施而要求增加履約費用疑義
有關廠商因新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實施而要求增加履約費用疑義
- 查獲行駛報廢車輛無需補稅但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辦理
查獲行駛報廢車輛無需補稅但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辦理
- 使用牌照稅法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涉及行政罰法第24條一事不二罰規定之處理規定
使用牌照稅法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涉及行政罰法第24條一事不二罰規定之處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