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消費者保護法第6條規定:「本法所稱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依此可知,主管機關是指實際負責執行消費者保護工作的機關,然因保護消費者的法規涵蓋層面很廣,不僅由某一機關單獨執行,所以依照現行政府體制及部門的業務與權責分工,按不同保護事項的性質,規定分別由不同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辦理。例如房屋租賃為內政部,食品衛生檢驗、化粧品為衛生福利部,電器安全檢測及商品標示為經濟部,即以該商品或服務所屬事(產)業的權責管理機關為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既判力
刑事判決的內容涉及實體法上事項者,因為判決確定而定其實體法內容,就有無刑罰權之事項產生確定力,稱之為「實質確定力」,也就是「內容之確定力」。即刑事訴訟法下的既判力。有罪、無罪之實體判決具有實質確定力;另外免訴判決雖然是程序判決,但實務也認為具有實質確定力。
執行費
因強制執行直接產生的費用,包括聲請強制執行費用、參與分配費用及其他必要費用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原則上應先繳納執行費,將來可以從債務人的執行財產優先受清償(強制執行法第28條)。 有關強制執行費的徵收標準(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請參考司法院。
退休所得替代率
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條第4款規定,退休所得替代率(簡稱替代率):指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每月退休所得占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每月所領本(年功)俸(薪)額加計一倍金額的比率。但兼領月退休金者,其替代率上限應按兼領月退休金的比率調整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部分,另可參考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4條第4款的定義)。
可憑
可以佐證、可供證明、可以查證、足以佐證、足以證明
法律明確性原則
法律的內容、範圍應具體明確,使人民可事先預見及考量。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如使用抽象概念表示,必須意義上不是難以理解,且一般受規範者可以預見,並可經由法院加以確認,就沒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司法院釋字第702、659、545、521號解釋)。
監聽譯文
將監聽所聽到的內容,用文字的方式逐句逐字記錄下來的書面資料。
形式訴訟要件
「訴訟條件」依其僅從形式上判斷或須涉及實體面之判斷為區分,可分為:形式性訴訟條件(即程序條件)及實體性訴訟條件(即訴追條件)。 形式性訴訟條件乃以有關程序上之事由做為訴訟條件,欠缺此種要件,法院應以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結束訴訟程序。實體性訴訟條件則係以有關實體之事由做為訴訟條件,欠缺此種要件,則應以免訴判決,結束訴訟程序。
法律優越原則
法律優越原則,或稱法律優位原則,是指下位階法規範不可以牴觸上位階法規範,且行政行為有積極合法的行為義務,不可以牴觸法律的規定,故法律優位原則又稱消極意義的依法行政原則。適用此原則的前提,必須先確認法規範的位階,在成文法的規範體系中,其位階由上至下,依序是憲法、法律及命令,由此形成法規範秩序。此由憲法第171條第1項、第172條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即可知悉。
形式證據力
文書係由制作名義人作成。原則上公文書推定具有形式證據力,亦即否認公文書為真正者,應提出反證推翻其真正(民事訴訟法第355條), 至於私文書則應由擧證人證明其為真正(民事訴訟法第357條)。然而,文書具有形式證據力,未必有實質上證據力(指文書所記載之內容,有證明應證事實之價值,足供法院作為判斷的依據),是否具有實質證據力,仍應由法院根據個案事實和經驗法則,依自由心證判斷之。
法律字第 11403500830 號
對於因行政處分、法院裁定負有義務之人所為之執行,自行政處分、法院裁定確定之日起 5 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得再執行;對於直接依法令負有義務之人所為之執行,自主管機關另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5 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得再執行。已開始執行之行政事件,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起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期間屆滿之日起經過 10 年,不得再繼續執行
法律字第 11403503060 號
財團法人若已停止運作多年,若其董事長因死亡缺位,且無法依相關規定由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暫時執行董事長職務時,主管機關得依財團法人法第 47 條第 2 項規定,向法院聲請選任臨時董事,並指定臨時董事長,代行董事會及董事長之職權,以對其送達,俾利辦理解散清算、廢止設立許可等程序及後續法人變更登記事宜
法律字第 11403504290 號
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2 項所定「緩起訴處分確定」,係指當事人已不得聲請再議或交付審判以爭執該緩起訴處分之情形,即緩起訴處分已發生形式上確定力
法律字第 11403504730 號
法務部就有關為調查「教育部暨所屬國立大學實驗林場與山地農場土地範圍全數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其諮商、共管與利益分享是否周妥」一案之意見
法矯署安字第 11404004371 號
為強化機關首長督導查察戒護勤務及督考各督勤人員執行勤務督導之功能,修正「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督勤人員工作事項表」,並自 114.05.01 起生效
法矯署安字第 11404004290 號
衡以現今離島交通及通訊工具日益發達,時空背景均異於昔日,爰取消離島矯正機關首長補假事項,自即日起停止適用。餘尚未辦理之補假,依加班補休方式辦理
法律字第 11403504420 號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如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者,依消費者保護法調查並公開其經過及結果;或認其商品或服務,對消費者已發生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且情況危急時,依消費者保護法在媒體公告企業經營者之相關資訊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均係有關消費者之保護事項。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屬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之
法律字第 11403500820 號
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交通違規事件之「舉證影像」,如違規人係於行政程序進行中申請查詢觀看,有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規定之適用;如其申請查詢觀看時並非於行政程序進行中,則應依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提出申請。是否建立「舉證影像線上資料庫」,請本於職權衡酌審認之
法律字第 11403503640 號
有關民眾放棄原住民身分後之姓名登載問題,依民法規定,子女僅能從父姓或母姓,若原住民傳統姓名與父母漢姓不同,需變更。放棄原住民身分後,若因姓名變更影響未來身分回復,需由原民會政策決定。戶籍登記實務上,不主動變更者,可依戶籍法或行政執行法處理
法律字第 11403504350 號
財團法人增設副董事長,涉及組織變更,與財團法人重要之管理方法有關,事涉捐助章程之變更,應先依財團法人法第 45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為「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後,再行聲請管轄法院為必要之處分後變更之,尚不得自行變更
法律字第 11403503120 號
公益信託不得由契約當事人以約定之方式使公益信託消滅。信託法第 63、64 條有關「終止信託」之規定,於公益信託並無適用。公益信託違反相關監督之命令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為必要之處置
法律字第 11403503860 號
性騷擾防治法第 32 條,為程序從新之規定,與實體法無關。行政罰法第5 條適用於實體法規變更,且新舊法規須具同一性,且為直接影響行政罰裁處之義務或處罰規定之要件。性騷擾防治三法修正後,構成要件及適用範圍有調整,建議地方政府洽詢各法規主管機關應如何適用
院台廳司一字第 1140500352 號
放寬候補法官得獨任審理案件之範圍,應包括及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44 條第 1 項之罪(含與之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洗錢防制法第 19 條、第 20 條之洗錢罪)
法律字第 11403503800 號
國家賠償事件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有關該國人本國之法令或慣例為法院或賠償義務機關所不知者,該外國人固有舉證責任,但法院或賠償義務機關亦得依職權調查
法檢字第 11400524540 號
按律師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律師於擇一地方律師公會為其所屬公會之一般會員後,始得申請加入其他地方律師公會為特別會員。故律師退出所屬地方律師公會,因已無所屬地方律師公會之一般會員資格,則不符合成為其他地方律師公會特別會員之資格
法律字第 11403503510 號
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設有監察人者,應於章程中明定監察人之名額、資格、產生方式、任期及選(解)任等應記載事項。另財團法人法及民法並未規範財團法人之監察人必須召開監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