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合理懷疑
英文原文為beyond reasonable doubt,是指在無罪推定原則下,證明有罪的標準,必須達到一般人都沒有合理懷疑的程度,才得以認定被告為有罪的意思。
業已
既已、已經。
智慧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是人類精神活動的成果而能產生財產上之價值者,經由法律所創設的一種權利。對於智慧財產權並未有一套法規明定相關權益,而是散布在各法規中,例如: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公平交易法等。
確定期日
最高限額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的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的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時,未必會有債權存在,但於實行抵押權時,則必須就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予以確定,才能決定優先受償的範圍。因此,有定「確定期日」的必要,亦即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在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時,可約定所擔保債權應確定的期日,以確定擔保物所擔保的債權範圍。
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係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即保險的客體,例如財產保險的財物,或人身保險的自然人等)所存在的一種可保險的利害關係。乃避免藉保險為實質上賭博,或為圖受領保險金而故意造成保險事故發生等道德危險,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保險法第17條參照)。
可追訴性
係指在追訴權時效內之犯罪行為,仍具有受刑事追訴之可能性。反之,如犯罪之追訴時效已完成者,偵查中檢察官應予以不起訴處分,審判中法院則應諭知免訴判決,該等追訴權時效已經完成之犯罪,就不具有可追訴性。
尚有未洽
確實還有不恰當的地方。
停止執行
行政處分原則上不因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而暫時停止發生效力或停止執行程序,但有法律特別規定時,可依法停止執行,或聲請行政法院裁定停止執行。例如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以提供擔保或繳納部分款項為停止執行的條件、行政訴訟法第116條聲請行政法院裁定停止執行。
補強證據
補強證據,指除自白本身之外,其他能證明自白的犯罪事實確實有相當程度真實的證據,雖所要強化證據的,不以事實的全部為必要,但亦須要這證據與自白能相互利用,足以使犯罪事實讓人相信,才能屬補強證據。
時效停止
追訴權的時效,因起訴,或因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等不能追訴的情況,停止進行。例如竊盜案件的追訴權時效是20年,在犯罪後第10年抓到犯人時起訴,時效就停止進行,可是起訴後犯人又逃跑而不能開始審判,依法律規定,通緝後經過5年,時效停止的原因就消失,這個時候時效就會繼續進行,所以再經過10年就時效完成,不能再起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