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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三 章 聽取報告與質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章 聽取報告與質詢
  1. 行政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依下列之規定︰ 一、行政院應於每年二月一日以前,將該年施政方針及上年七月至十二月之施政報告印送全體立法委員,並由行政院院長於二月底前提出報告。 二、行政院應於每年九月一日以前,將該年一月至六月之施政報告印送全體立法委員,並由行政院院長於九月底前提出報告。 三、新任行政院院長應於就職後兩週內,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之報告,並於報告日前三日將書面報告印送全體立法委員。
  2. 立法院依前項規定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提出口頭質詢之會議次數,由程序委員會定之。
  1. 行政院遇有重要事項發生,或施政方針變更時,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應向立法院院會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2. 前項情事發生時,如有立法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議決,亦得邀請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向立法院院會報告,並備質詢。
  1. 立法委員對於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之施政方針、施政報告及其他事項,得提出口頭或書面質詢。
  2. 前項口頭質詢分為政黨質詢及立法委員個人質詢,均以即問即答方式為之,並得採用聯合質詢。但其人數不得超過三人。
  3. 政黨質詢先於個人質詢進行。
  1. 每一政黨詢答時間,以各政黨黨團提出人數乘以三十分鐘行之。但其人數不得逾該黨團人數二分之一。
  2. 前項參加政黨質詢之委員名單,由各政黨於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前一日向秘書長提出。
  3. 代表政黨質詢之立法委員,不得提出個人質詢。
  4. 政黨質詢時,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皆應列席備詢。
  1. 立法委員個人質詢應依各委員會之種類,以議題分組方式進行,行政院院長及與議題相關之部會首長應列席備詢。
  2. 議題分組進行質詢,依立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第一項各款順序。但有委員十五人連署,經議決後得變更議題順序。
  3. 立法委員個人質詢,以二議題為限,詢答時間合計不得逾三十分鐘。如以二議題進行時,各議題不得逾十五分鐘。
  1.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質詢,於每會期集會委員報到日起至開議後七日內登記之。
  2. 立法委員為前項之質詢時,得將其質詢要旨以書面於質詢日前二日送交議事處,轉知行政院。但遇有重大突發事件,得於質詢前二小時提出。委員如採用聯合質詢,應併附親自簽名之同意書面。
  3. 已質詢委員,不得再登記口頭質詢。

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提出之口頭質詢,應由行政院院長或質詢委員指定之有關部會首長答;未及答復部分,應於十日內以書面答復。但質詢事項牽涉過廣者,得延長五日。

  1. 立法委員行使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質詢權,除依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處理外,應列入議事日程質詢事項,並由立法院送交行政院。
  2. 行政院應於收到前項質詢後十五日內,將書面答送由立法院轉知質詢委員,並列入議事日程質詢事項。但如質詢內容牽涉過廣者,答復時間得延長十日。
  1. 質詢之提出,以說明其所質詢之主旨為限。
  2. 質詢委員違反前項規定者,主席得予制止。
  1. 質詢之答,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
  2. 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並經主席同意者外,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
  3. 被質詢人經立法院院會或各委員會之同意,不得缺席。
  4. 被質詢人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主席得予制止、命出席,並得要求被質詢人為答復。
  5. 被質詢人經主席依前項規定制止、命出席或要求答復卻仍違反者,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處被質詢人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6. 前項情形,經限期改正,期仍不改正者,得次連續課處罰鍰。
  7. 前二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8. 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政府人員,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移送彈劾懲戒
  9. 政府人員於立法院受質詢時,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1. 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因故不能出席者,應於開會前檢送必須請假之理由及行政院院長批准之請假書。
  2. 各部會首長因故不能出席,請假時,政務官之部會副首長不得上發言台備詢,必要時,得提供資料,由行政院院長答

質詢事項,不得作為討論之議題。

  1. 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預算案編製經過報告之質詢,應於報告首日登記,詢答時間不得十五分鐘。
  2. 前項質詢以即問即答方式為之。但經質詢委員同意,得採綜合答
  3. 審計長所提總決算審報告之諮詢,應於報告日中午前登記;其詢答時間及答復方式,依前二項規定處理。
  4. 行政院或審計部對於質詢或諮詢未及答復部分,應於十五日內以書面答復。但內容牽涉過廣者,得延長十日。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或審計長向立法院提出預算案編製經過報告及總決算審報告,其涉及國家機密者,以秘密會議行之。

  1. 追加預算案及特別預算案,其審查程序與總預算案同。但必要時,經院會聽取編製經過報告並質詢後,逕交財政委員會會同有關委員會審查,並提報院會處理。
  2. 前項審查會議由財政委員會召集委員擔任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