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一 節 導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用戶用電線路之導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匯流排及另有規定外,用於承載電流導體之材質應為銅質。導體材質採非銅質者,其尺寸應配合安培容量調整。 二、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低壓配線應具有適用於六百伏特之絕緣等級。 三、絕緣軟銅線適用於建築物內配線,絕緣硬銅線適用於建築物外配線。 四、可撓軟線之裝設依第四章第九節規定辦理。
整套型設備之部分組件包括電動機、電動機控制器或類似設備之導線,或本規則指定供其他場所使用之導線,不適用本節規定。
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低壓線路應用絕緣導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用裸銅線: 一、電氣爐所用之導線。 二、乾燥室所用之導線。 三、電動起重機所用之滑接導線或類似性質。
低壓配線之導線最小線徑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照明燈具、插座及電熱工程選擇分路之導線線徑,應以該導線安培容量足以承載負載電流,且不超過電壓降限制為準;其最小線徑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單線直徑不得小於二‧○毫米,絞線截面積不得小於三‧五平方毫米。 二、電力工程選擇分路之導線線徑,應能承受電動機額定電流一‧二五倍,且單線直徑不得小於二‧○毫米,絞線截面積不得小於三‧五平方毫米。
- 除符合第二項規定或本規則另有規定外,導線不得裝設於下列場所: 一、濕氣場所或潮濕場所。 二、暴露於對導線有劣化影響之氣體、煙塵、蒸汽、液體等場所。 三、暴露於超過導線所能承受溫度之場所。
- 導線符合下列情形者,依其規定辦理: 一、電纜具有防濕氣滲透之被覆層,或絕緣導線經設計者確認有防濕氣滲透之非金屬導線管或PF 管保護者,得裝設於濕氣場所或潮濕場所。 二、導線具耐日照材質,或有耐日照之膠帶、套管等絕緣材質包覆者,得暴露於陽光直接照射之場所。
導線之絕緣與遮蔽及接地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合格人員維修及管理監督之工業廠區,得裝設無金屬遮蔽、最大相間電壓為五千伏特之金屬被覆電纜。若其絕緣體為橡膠者,應能耐臭氧。 二、除前款規定外,導線運轉電壓超過二千伏特者,應有遮蔽層及絕緣體。若其絕緣體為橡膠者,應能耐臭氧。 三、所有金屬遮蔽層應連接至接地電極導線、接地端子板或匯流排或設備接地導線。
導線以並聯方式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並聯之導線每條線徑應為五十平方毫米以上,且所有並聯之導線長度、導體材質、截面積及絕緣材質等皆需相同,並採用相同之裝設方法。 二、並聯導線裝設於同一金屬管槽或電纜架時該管槽或電纜架接地之導線線徑應符合第九十三條規定。 三、並聯之導線裝設於分開之電纜、管槽或電纜架者,該電纜、管槽或電纜架應具有相同之導線條數,且有相同之電氣特性。每一電纜、管槽或電纜架接地之導線應採用依第九十三條規定選定之線徑,不得因並聯而縮小接地之導線線徑。 四、導線管槽或電纜架中並聯之導線安培容量應符合第二十五條或第三百六十二條規定。
電氣連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採用壓力接頭或熔銲接頭等電氣連接裝置若採用不同金屬材質者,應確認適用於與其連接之導線材質,並依製造廠家說明書指示裝設。 二、銅及鋁之異質導體不得在同一端子或連接接頭互相混接。但該連接裝置採用經檢驗通過之專用銅鋁合金接頭及配件者,不在此限。 三、連接超過一條導線之接頭,及連接鋁導體之接頭,應做識別。 四、與導線安培容量有關聯之溫度額定,應以其配電裝置及用電器具之接線端子、導線、導線管或用電器具之運轉溫度額定中最低者為準。
導線之連接及處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導線應儘量避免連接。 二、連接導體時,應將導體表面處理乾淨後始可連接,且連接處之溫升應低於導體容許之最高溫度。 三、導線之連接: (一)接續連接:導線互為連接時,應以銅套管壓接(如圖二四~一),或採用銅銲、壓力接頭連接,或具同等效果之接續裝置或方法。 (二)終端連接:連接導體至端子組件時,應採用壓力接線端子(包括固定螺栓型)、熔銲接頭或可撓線頭,並確保其連接牢固,且不會對導體造成損害。 四、導線之連接若不採用前款規定者,應按下列規定方法連接,且該連接部分應加銲錫: (一)直線連接: 1.連接直徑二‧六毫米以下之單線時,依圖二四~二所示處理。 2.絞線連接,以不加紮線之延長連接時,依圖二四~三處理;七股絞線先剪去中心之一股,十九股絞線先剪去中心七股,三十七股絞線先剪去中心十九股後再連接。以加紮線之延長連接時,依圖二四~四所示處理,中心股線剪去法同前述規定。 (二)分歧連接: 1.連接直徑二‧六毫米以下之單線時,依圖二四~五所示處理。 2.絞線連接,以不加紮線之分歧連接時,依圖二四~六所示處理。以加紮線之分歧連接時,依圖二四~七或圖二四~八所示處理。 (三)終端連接: 1.連接直徑二‧六毫米以下之單線時,依圖二四~九所示處理。 2.連接線徑不同之單線時,依圖二四~一○所示處理。 3.連接絞線,以銅接頭銲接或壓接,依圖二四~一一處理。 五、連接兩種不同線徑之導線時,應依線徑較大者之連接法處理。 六、可撓軟線與他種導線連接時,若為單線,依單線之連接法;若為絞線,依絞線之連接法處理。 七、連接處之絕緣: (一)所有連接處應以絕緣體或絕緣裝置包覆;其絕緣等級不得小於導線絕緣強度。 (二)聚氯乙烯(PVC)絕緣導線應採用PVC絕緣膠帶纏繞連接處之裸露部分,使其與原導線之絕緣相同。纏繞時,應就PVC絕緣膠帶寬度二分之一重疊交互纏繞,並掩護原導線之絕緣外皮十五毫米以上。 八、裝設八平方毫米以上之絞線於開關時,應將線頭銲接於銅接頭中或用銅接頭壓接。但開關附有銅接頭者,不在此限。 九、導線在導線管或密閉式導線槽內不得連接。
低壓導線之安培容量依下列規定決定: 一、導線絕緣物最高容許溫度應符合表二五~一規定。 二、金屬導線管配線之導線安培容量應符合表二五~二至表二五~四規定。 三、PVC管配線之導線安培容量應符合表二五~五規定。 四、導線安培容量於前二款未規定者,得依下列公式計算之: I = [(Tc–Ta)/Rdc(1+Yc)Rca]1/2× 103 安培 Tc =導線絕緣物最高容許溫度(℃) Ta =周圍溫度(℃) Rdc =在導線絕緣物最高容許溫度下,導線長度三百零五毫米之直流電阻μΩ(得參考纜線製造廠家之參數) Yc =集膚效應與近接效應引起之交流電阻成分(依導線排列形狀決定) Rca =導線與周圍溫度間之熱阻(依導線及導線管材質、構造等決定,得參考製造廠家之參數) 五、同一導線管或多芯電纜內有十條以上載流導線,其導線安培容量應以「三以下」之數值再乘以表二五~六規定之修正係數。 六、計算導線數時,載流導線不包括被接地導線、設備接地導線、控制線及信號線。但單相三線式或三相四線式電路被接地導線有諧波電流存在者,應視為載流導線,並予以計入。 七、裝設於周圍溫度非為攝氏三十五度之處,導線安培容量應再乘以表二五~七規定之修正係數。 八、同一回路導線裝設於適用不同安培容量規定情形,應選用最低安培容量者。但同一回路導線適用較低安培容量之配線合計長度不超過三米,且不超過全部回路長度之百分之十,得適用較高之安培容量。
- 標稱電壓六百伏特以下之電路,被接地導線絕緣等級應等同電路中任一非接地導線之絕緣等級。
- 被接地導線之電氣連續性不得依靠金屬封閉箱體、管槽、電纜架或電纜之鎧裝。
被接地導線依下列規定加以識別,其識別應以明顯之白色或淺灰色標示之: 一、用戶用電線路自接戶點至用戶總開關之電源側屬於進屋線部分,其中被接地導線應整條加以識別。 二、多線式幹線電路或分路之中性線應加以識別。 三、單相二線之幹線或分路若對地電壓超過一百五十伏特時,其被接地導線應整條加以識別。 四、礦物絕緣(MI)金屬被覆電纜之被接地導線於裝設時,於其終端應加以識別。 五、耐日照屋外型單芯電纜用於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被接地導線者,裝設時於所有終端應加以識別。 六、十四平方毫米以下之絕緣導線作為電路中之被接地導線者,其外皮應加以識別。 七、超過十四平方毫米之絕緣導線作為電路中之被接地導線者,其外皮應加以識別,或在裝設過程中於終端加以識別。 八、可撓軟線作為被接地導線用之絕緣導線,其外皮應加以識別。
- 內線系統之被接地導線不得與未施接地之電業電源系統連接。電業電源系統供電方式已提供被接地導線者,應與其相對應之被接地導線連接。
- 用戶其他電源系統之被接地導線不得與電業之被接地導線連接。
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二個以上同相分路或二組以上多線式分路不得共用中性線。
分路由自耦變壓器供電時,其內線系統之被接地導線應與自耦變壓器電源系統之被接地導線直接連接。
- 接地型插座之接地極應連接至設備接地導線,中性極應連接至被接地導線。
- 被接地之導線應與燈頭之螺紋殼連接。
白色或淺灰色之導線不得作為非接地導線使用。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白色或淺灰色之導線於每一可視及且可接近之出線口處,以有效方法使其永久變成非白色或淺灰色之導線者,得作為非接地導線使用。 二、移動式用電器具引接之多芯可撓軟線含有白色或淺灰色導線者,其所插接之插座係由二非接地之導線供電者,得作為非接地導線使用。
一相繞組中點接地之四線式△或V接線系統,其對地電壓較高之導線或匯流排,應以橘色或其他有效耐久方法加以識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