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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肆、分案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肆、分案

七、本院訴訟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審查科簽請分案庭長核定後,優先分案: (一)自初次提起行政救濟時起,五年。 (二)已繫屬普通法院之民刑事案件,需以本院裁判為據。 (三)訴訟標的金額或價值在新臺幣壹億元以上。 (四)訴訟標的具高度屬人性質,當事人年逾七十五歲。 (五)上訴抗告事件經本院廢棄發回後,再行上訴、抗告至本院。 (六)憲法法庭廢棄發回事件。 (七)其他經法官會議決議。 本院訴訟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審查科逕行優先分案: (一)聲請停止執行之事件。 (二)聲請假處分之事件。 (三)聲請假扣押之事件。 (四)聲請證據保全之事件。 (五)聲請移轉管轄之事件。 (六)聲請指定管轄之事件。 (七)大法庭事件及其相關事件。 (八)請求指定有審判權管轄法院事件。 (九)其他聲請或聲明事件具有急迫情事。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二項各款之情形曾經本院裁判確定者,不用之。

八、訴訟事件達於可分案時,審查科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前點優先分案以外之其他事件,依序分案。 (二)訴訟事件有二件以上相關聯者,得分由一股辦理。分案時,應於卷面記明相關訴訟事件之案號。 (三)訴訟事件有五件以上相關聯者,如其爭點共通,且未經本院表示法律見解者,依輪序由各庭先受分一件,續由各庭受分股別分受所餘事件。分案時,並於卷面註記相關訴訟事件之案號。 (四)前款事件如為同一處分,且下級審由同股法官辦理,分由一股辦理,但其情形顯不當者,由分案庭提交法官會議議決之。 (五)上訴抗告事件經本院廢棄發回後,再行上訴、抗告至本院,由原裁判之法官承辦。 (六)經憲法法庭宣告違憲並廢棄發回本院再為審理事件,由原裁判之法官承辦。 (七)大法庭事件及其相關事件,由提交事件之受命法官承辦之。 訴訟事件之分案,依法官配案輪次之排序,由分案庭長主持,於電腦輸入亂數鍵值,隨機抓取股別,並列印分案清單後,將受分案卷及送卷登記簿,分交承辦法官簽收。

九、前點應由原裁判法官辦理之事件,如該法官因異動致本院現職辦案法官或升任庭長、審判長時,依下列順序分案: (一)由原裁判法官原配置庭之審判長該庭法官輪抽,但原裁判法官升任庭長、審判長時,則由其所屬庭法官輪抽。 (二)原裁判法官原配置庭之審判長,因離退或免兼審判長職務時,依參與該事件評議最多數之審判長、法官所屬庭法官輪抽;如各庭參與評議之審判長、法官同數者,則由各該庭法官共同輪抽。 前項事件為智慧財產權事件,審判長或法官非辦理該專庭(股)事務者,由辦理該事務之法官輪抽。 稅務事件之原裁判法官,經異動為非稅務專庭法官者,分由稅務專庭法官辦理,並用第一項之規定。

十、分案定於每月第一至第四週之星期三上午為之,如星期三為例假日,順延至次日上午辦理。但必要時得機動調整之。

十一、法官對新收訴訟事件,應即逐件查點卷證,如有不符,迅即通知審查科查明處理。

十二、已分未結訴訟事件文狀之併案,除聲請法官迴避逕由審查科分案外,餘由文書科逕送承辦書記官簽收辦理。如遇有本股承辦之訴訟事件時,應即加附字條說明退還改併。

十三、訴訟事件抵分原則: (一)裁判當事人一造人數十人以上者,抵分同種類事件一件;人數二十人以上者,抵分同種類事件二件。但案情複雜,經法官會議決議者,不在此限。 (二)法官兼任職務法庭法官者,其終結主辦職務法庭案件一件,抵分本院同性質事件二件;擔任職務法庭審判長者,其審理職務法庭案件一件,抵分本院同性質事件一件;同時兼任兩職務者,抵分本院同性質事件二件。 (三)法官兼任大法庭受命法官者,其終結主辦大法庭事件一件,抵分本院上字事件一件;法官充任大法庭審判長者,其終結大法庭事件一件,抵分本院上字事件一件;同時兼任兩職務者,抵分本院上字事件一件。 法官兼任審判長職務前可抵分件數或兼任審判長職務期間因終結原經辦未結事件所生之抵分件數,於免兼該職務時續行累計。 法官調動、離職或歸建前之可抵分件數,於再次調任本院時續行累計。

十四、已分訴訟事件法官認依規定應迴避者,得填具退科單,敘明原因,檢卷送所屬庭長交審查科重行分案。如認有宜自行迴避者,應另行簽報所屬庭長轉送院長同意。 前項以外事由退科者,應檢卷送分案庭長同意。 前二項退科,審查科應辦理補分。

十五、法官因調動、離職、歸建或退休等原因異動,該股經辦未結之事件,應辦理退科重分。但如因調派兼庭長或兼任審判長者,其原經辦未結之事件,由其繼續辦理之。 前項退科重分事件,應區分專股或專股輪次,由辦理各該事務之全體法官參與抽籤,不得停、抵分。

十六、停止分案原則: (一)法官請公假出國、婚假、娩假、病假連續達五日者,停分四件。但因公假出國五日者,最多停分四件,且須於回國後提出書面報告;病假須有健保特約醫院或合格醫師具體證明書。 (二)法官請公假進修或經指派開會累計達五日者,停分四件,每年以五日為限,翌年重新計算。 (三)法官參加行政法院法官在職研習及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者,當週暫不分案,未參與者請假日數依實體、程序事件比例補分之,餘數不再累計。 (四)法官分次休假、喪假累計達五日者,停分四件。但不得預行抵分。 (五)庭長或審判長請假需由法官充任審判長職務主持評議作時,該充任審判長之法官停分件數,依當次該庭評結各類事件總數,扣除本股評結件數後,按上訴抗告聲請事件之次序,停分同種類事件,最多停分三件,餘數不再累計。各該事件種類折計件數如下: 1.每評結上訴事件或相當於上訴事件二件折計一件。 2.每評結抗告事件四件折計一件。 3.每評結聲請事件或相當於聲請事件六件折計一件。 (六)法官撰寫年度研究報告者,停分二十件。 (七)法官調動、離職或退休者,自生效日前一個月,開始停分。 (八)法官擔任本院舉辦之研討會報告人者,停分二件,擔任與談人者,停分一件。如報告人以年度研究報告為題,不再停分。 法官兼任審判長職務前之可停分件數與可停分假別之日數,於免兼該職務時續行累計。但兼任該職務期間新增可停分假別之日數,不得與免兼後之日數併計。 法官調動、離職或歸建前之可停分件數,於再次調任本院時續行累計。

十七、法官兼書記官長每月受分事件之比例,為一般股法官每月受分各類事件種類件數之三分之一,餘數累計。

十八、法官任職十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依法得申請減少辦理案件者,本院應依其申請,加註意見,函報司法院核定;法官年滿六十五歲而未滿六十七歲者,得減分案件三分之一;滿六十七歲而未滿六十九歲者,得減分二分之一;滿六十九歲而未滿七十歲者,得減分三分之二。

十九、法官以前二點以外事由申請停分案件者,其事由應否准許,及停分訴訟事件件數,由本院法官會議決定之。

二十、分案作分庭前有關當事人聲請或其他事項之處理,由院長指定庭長分別擔任之。

二十一、新到任法官補分方式如下: (一)第一次調任本院之法官,依本院最近三個月各事件種類未結案之平均數,補足新案,補分專股或專股事件,由法官自行決定之。 (二)再次調任本院之法官,依其前次調動、離職或歸建前之退科事件種類及件數,專股、非專股或獨立輪次類別,補足新案。但不得超過本院最近三個月未結案平均數之一點二倍。 前項補分件數,於二至四個月內平均補足新案,補分次數由法官自行決定之。 法官兼任審判長職務,嗣後免兼該職務,或原調本院辦事法官直接派補本院實任法官之情形,毋庸補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