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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114 筆:名稱 3・條文 1,111
不動產經紀人證書費收費標準預覽 ↗
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進修機構審核辦法預覽 ↗
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預覽 ↗
條文定位1,111
警察人員服務證發給規則第 1 條預覽 ↗
內政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發給警察人員服務證,特訂定本規則。
警察人員服務證發給規則第 2 條預覽 ↗
警察人員服務證分為三種,其應發給人員如左:
一、警察人員服務證:發給警察機關編制內之一般警察人員。
二、刑警證:發給警察機關刑事警察人員。
三、外事警察服務證:…
警察人員服務證發給規則第 3 條預覽 ↗
警察人員服務證由本部警政署統一設計印製,每三年換發一次,其核發及管理權責如下:
一、警政署署長服務證由本部填發,其所屬人員由該署自行核發管理。
二、各警察機關主…
警察人員服務證發給規則第 4 條預覽 ↗
警察人員服務證,應加蓋核發機關鋼印及主官職章。
警察人員服務證發給規則第 5 條預覽 ↗
服務證應妥慎保管,不得轉借他人,如遇遺失,應將原因、時間、地點即日陳報發證機關核備,並申請補發。
警察人員服務證發給規則第 6 條預覽 ↗
不應使用服務證之場所,任意暴露身分或利用服務證招搖索詐及其他不正當的行為者,視情節輕重依法論處。
警察人員服務證發給規則第 7 條預覽 ↗
服務證在同一年度內第一次遺失申誡,第二次遺失記過一次,但因不可抗力以致遺失,報經查明屬實,得減輕或免除處分。
警察人員服務證發給規則第 8 條預覽 ↗
服務證持用人違反第五條規定,將服務證轉借他人或遺失延不陳報者,得比照前條規定加重處分。因而發生事故者,視情節輕重依法論處。
警察人員服務證發給規則第 9 條預覽 ↗
離職人員應將服務證繳銷,違者以移交不清論處。遺失或不能收回之服務證,發證機關應分函各警察機關,如發現有人持用,予以扣繳法辦。
警察人員服務證發給規則第 10 條預覽 ↗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頒發規則第 1 條預覽 ↗
人民團體立案證書之頒發,依本規則之規定。
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頒發規則第 2 條預覽 ↗
人民團體立案證書,由各主管機關頒發。
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頒發規則第 3 條預覽 ↗
(刪除)
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頒發規則第 4 條預覽 ↗
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尺度為縱二十九點七公分,橫二十一公分,白地黑字,一公分金色花邊;上方正中間置國旗一面,縱二.八公分,橫四.三公分。
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頒發規則第 5 條預覽 ↗
人民團體立案證書應開列左列事項:
一、團體名稱。
二、成立日期。
三、會址所在地。
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頒發規則第 6 條預覽 ↗
(刪除)
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頒發規則第 7 條預覽 ↗
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遺失時,應即登報聲明作廢,檢具報紙廣告並申述緣由,報請主管機關補發。 前項證書因毀損不堪辨識時,應檢具原證書報請主管機關換發。
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頒發規則第 8 條預覽 ↗
人民團體組織解散時,主管機關應將原頒發之立案證書註銷。
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頒發規則第 9 條預覽 ↗
頒發人民團體立案證書不另徵規費。
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頒發規則第 10 條預覽 ↗
政黨證書得準用本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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