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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628 筆
土地徵收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土地徵收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辦法所稱未受領補償費,係指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徵收補償費。 前項徵收補償費範圍如下: 一、地價補償費及其加成部分。 二、建築改良物或農作改良物補償費…
土地徵收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第 3 條預覽 ↗
本辦法所稱保管處所為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所在地之國庫經辦行。
土地徵收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第 4 條預覽 ↗
未受領補償費應分別就現金及土地債券設立專戶保管之。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存管款項收支管理辦法規定,經財政部同意,向保管處所開戶存管;保…
土地徵收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第 5 條預覽 ↗
未受領補償費存入專戶保管之作業程序: 一、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繕造保管清冊,除留存外,應分送保管處所及需用土地人各一份。 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以…
土地徵收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第 6 條預覽 ↗
保管清冊應記載下列事項,其格式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一、徵收工程名稱、土地標示。 二、應受補償人姓名或名稱、住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及住所。 三、保…
土地徵收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第 7 條預覽 ↗
應受補償人請求領取未受領補償費時,應檢具有關證明文件,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核無誤後填具領款單交應受補償人向保管處所具領,保管處所核對印鑑及保管清冊無誤後…
土地徵收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第 8 條預覽 ↗
未受領補償費不得移用。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因下列情形得取回未受領補償費: 一、保管出於錯誤者。 二、保管之原因已消滅者。 三、應受補償人同意直轄市或縣(市…
土地徵收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第 9 條預覽 ↗
未受領補償費之利息,應於請求領取或取回時,由保管處所依臺灣銀行活期存款牌告利率計算給付。
土地徵收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第 10 條預覽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全民健康保險執行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償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全民健康保險執行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償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交通事故,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不適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車輛,行駛於道路上所發生之事故。 二、鐵路、高速鐵路或捷運系統因行車所發…
全民健康保險執行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償辦法第 3 條預覽 ↗
本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公害,指因人為因素,破壞生存環境,致對國民健康所造成之危害。 前項公害之範圍,包括水污染、空氣污染、土壤污染、噪音、振動、惡臭、廢…
全民健康保險執行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償辦法第 4 條預覽 ↗
本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食品中毒事件,應自二人以上攝取相同食品而發生相似症狀,且從可疑之食餘檢體,及病人之糞便、嘔吐物、血液或其他檢體,或有關環境檢體中,…
全民健康保險執行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償辦法第 5 條預覽 ↗
因同一公共安全事故,經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本保險)給付醫療費用總額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上者,保險人得代位求償。 因同一重大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經本保險給付…
全民健康保險執行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償辦法第 6 條預覽 ↗
保險人依本辦法辦理代位求償,其範圍以本保險提供該保險給付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費用總額為限。
全民健康保險執行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償辦法第 7 條預覽 ↗
保險人依本辦法辦理求償業務,得向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第三人(以下簡稱第三人)查證其有無投保責任保險,該第三人不得規避、拒絕、妨礙或為虛偽之陳述。
全民健康保險執行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償辦法第 8 條預覽 ↗
保險人依本辦法辦理求償業務,得洽相關主管機關及責任保險人提供重大事件之通知及專業諮詢等協助。
全民健康保險執行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償辦法第 9 條預覽 ↗
保險人於獲悉有符合第五條規定之情事時,應於獲悉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第三人及受害人。 前項書面通知至少應含下列事項: 一、保險人蒐集之資料及其初步推定之結…
全民健康保險執行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償辦法第 10 條預覽 ↗
保險人對符合第五條規定之情事者,應於提供該保險給付之日起六個月內,就其是否求償,作成正式確認,並將結果以書面通知受害人與第三人或責任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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