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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復權辦法第 1 條預覽 ↗
戒嚴時期非軍人因戒嚴而受軍法審判之受刑人,除叛亂再犯及涉案以槍砲彈藥等重大情節之犯罪外,原處無期徒刑宣告褫奪公權終身者,減為有期徒刑十五年褫奪公權十年。原處有期…
司法事務官辦理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事件規範要點第 1 條預覽 ↗
一 司法事務官辦理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應先審查下列事項: (一)法院是否為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九十四條所定之管轄法院。如認無管轄權者,應依非訟事件法第五條準用民…
司法事務官辦理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事件規範要點第 2 條預覽 ↗
二 司法事務官應注意聲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事件之相對人,是否為本票之發票人,如對本票發票人以外之人聲請者,應駁回其聲請。
司法事務官辦理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事件規範要點第 3 條預覽 ↗
三 聲請人應提出本票原本,未提出者,應命其提出;本票之內容須符合票據法規定本票應記載事項並由發票人簽名或蓋章;本票記載到期日者,到期日須已屆至。
司法事務官辦理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事件規範要點第 4 條預覽 ↗
四 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事件,其聲請如有不合法情事,應裁定駁回其聲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先定期命其補正。
司法事務官辦理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事件規範要點第 5 條預覽 ↗
五 司法事務官為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時,應確實核對聲請人及相對人之資料、本票之記載內容,以免發生裁定誤載情形。
司法事務官辦理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事件規範要點第 6 條預覽 ↗
六 司法事務官辦理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所為裁定之曉示宜載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
司法事務官辦理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事件規範要點第 7 條預覽 ↗
七 司法事務官辦理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應注意遵守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其結案期限自收案之日起為五個月,逾期未結為遲延事件;自收案之日起已逾四個月未結…
司法事務官辦理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事件規範要點第 6 條之 1預覽 ↗
六之一、司法事務官依非訟事件法第三十五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成立和解者,應作成和解筆錄。 和解筆錄,應於和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以正本送達於聲請人及相對人;必要時,並送…
人民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申請回復權利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人民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申請回復權利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申請人:指依本條例所取回或追徵其價額之不當取得財產原係政黨或其附隨組織自我國人民或於我國設立之法人或團體所取得者,其原權利人或依法繼…
人民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申請回復權利辦法第 3 條預覽 ↗
申請人申請回復權利,應向本會提出申請書,記載下列事項並檢附相關權利證明文件: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及聯絡方式;申請人為法人或團…
人民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申請回復權利辦法第 4 條預覽 ↗
前條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本會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或申請人提出申請時已逾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期限者,本會得逕行駁回之…
人民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申請回復權利辦法第 5 條預覽 ↗
本會就權利回復申請為准駁之決定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前項委員會議,得通知系爭財產之管理機關列席。
人民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申請回復權利辦法第 6 條預覽 ↗
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本會權利回復申請之處分,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人民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申請回復權利辦法第 7 條預覽 ↗
就同一系爭財產有數權利人申請回復權利時,除法令另有規定或申請人得證明該財產分配比例者外,應依申請人之人數平均分配之。
人民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申請回復權利辦法第 8 條預覽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赦免法第 5 條預覽 ↗
復權之效力
破產法第 150 條預覽 ↗
復權之聲請
破產法第 151 條預覽 ↗
復權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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