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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165 筆
河川管理辦法第 41 條預覽 ↗
管理機關應於河川治理計畫目標下許可採取土石,並以穩定河床,不影響水流流向為其前提,視河床地形變遷、通水斷面及其他因素,分段劃定土石可採區及許可採取使用之優先順序…
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第 32 條預覽 ↗
導航可採推測航行法與目測航行法二者併用。
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第 91 條預覽 ↗
像片糾正,可採用控制點對點法或像片方位計算法為之。
河川管理辦法第 42 條預覽 ↗
前條第二款建造物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安全需要,得附縮減可採區範圍理由書,送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報主管機關核定縮減可採區。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前項範圍內,基於其事業安…
地方法院約僱檢驗佐理員遴用辦法第 5 條預覽 ↗
約僱人員之僱用期間,以一年為限;必要時得於一年期限內按實際所需時間僱用之。僱用期滿,或屆滿六十五歲,應即無條件解僱。 僱用期滿成績優良者,得續僱之。
保全業法施行細則第 6 條預覽 ↗
本法第十條所稱必要時,指保全業非先行僱用保全人員,即無法營運;保全業應於僱用後二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查核,當地主管機關並應於五日內核復。
民法第 22 條預覽 ↗
居所視為住所
最高法院辦理民刑事訴訟案件注意事項第 4 條預覽 ↗
四、民、刑事案件原判決未記載事實,或所載事實不明,影響事實之確定,無可據為裁判者,不在本院自行判決之列。
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預覽 ↗
本條例第十八條所稱無主墳墓,指未立墓碑或墓碑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字跡顯明而營葬者無可考之墳墓。
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第 82 條預覽 ↗
退回之材料,確屬全部或大部分變質無可利用者,應由退料部門敘明理由,依規定退交材料管理部門處理之。
民事訴訟集中審理程序參考要點第 20 條預覽 ↗
二十 (證據關聯性之審查) 當事人聲明之證據中,法院應先審查其與應證事實之關聯性,如無關聯性即無庸調查,而於裁判書內說明其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五條…
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第 5 條預覽 ↗
應由中央政府取得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以國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無可供交換之國有非公用土地者,以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 應由直轄市…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 14 條預覽 ↗
服裝籌補對需求量大,價格昂貴,且有週期性換補之服裝,可採行分年分批辦理,以減輕預算負擔,平衡聯勤產能。
會計法第 60 條預覽 ↗
公營事業有永久性財物之折舊,與無永久性財物之盤存消耗,應以成本為標準;其成本無可稽考者,以初次入帳時之估價為標準。
鐵路路線測量規則第 35 條預覽 ↗
水平標點,應利用岩石石碑或大樹根等不易變動之物,如無可利用時,應以大木樁為之,並應設在路線附近較偏僻地點,以免被人移動。
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第 105 條預覽 ↗
公營事業機關應依業務特性研訂事前防止之措施,以謀減少呆廢料之產生。請購時,應配合分類控制方法與程序,並先查明有無可替代之呆料。
測量規則第 311 條預覽 ↗
底片之前後 (縱向) 重疊以六○%為標準,左右 (橫向) 重疊以三○%為標準,但於高差過大之地區,其重疊可酌量增加,又為便於空中三角測量之選點,其前後重疊亦可採…
臺灣高等法院廣播系統使用要點第 4 條預覽 ↗
四、本系統主機計有二套,分置於司法大廈一樓電話總機房及民事庭大廈一樓法警室,廣播方式可採主機廣播或電話分機密碼連線直接廣播。
司法事務官辦理拍賣不動產抵押物裁定事件規範要點第 6 條預覽 ↗
六 前二點所稱使債務人陳述意見之方式,可採行言詞詢問或以書面為之。 以書面方式通知債務人表示意見者,宜適度預留債務人準備之期間。
災區受災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辦法第 4 條預覽 ↗
災區受災國保被保險人溢繳之保險費,優先沖抵積欠之保險費或折抵後續各期應繳納之保險費;無積欠或無可折抵保險費者,保險人應將溢收保險費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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