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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32 筆
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 9 條預覽 ↗
建物所有權人於公告之日起二年內,有下列各款不可歸責事由或正當理由之一者,得向管理局申請期間之扣除或延展;其於核准之扣除或延展期間內,有不可歸責事由或正當理由者亦同: 一、發生天災、
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第 15 條之 1預覽 ↗
於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請假,致無法參加測驗,且結訓前請假缺課時數未達第十二條但書規定者,得於事由發生後五日內,檢具證明文件,經訓練機關(構)學校
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辦法第 15 條之 1預覽 ↗
於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請假,致無法參加測驗,且結訓前請假缺課時數未達第十二條但書規定者,得於事由發生後五日內,檢具證明文件,經訓練機關(構)學校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34 條預覽 ↗
礎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五日內,檢具證明文件經訓練機關(構)學校轉送保訓會申請停止基礎訓練。 因前項事由或公假致
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第 15 條之 1預覽 ↗
於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請假,致無法參加課程成績測驗,且結訓前請假缺課時數未達第十二條但書規定者,得於事由發生後五日內,檢具證明文件,經訓練機關(
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第 15 條之 1預覽 ↗
於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請假,致無法參加案例書面寫作測驗,且結訓前請假缺課時數未達第十二條但書規定者,得於事由發生後五日內,檢具證明文件,經訓練機
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辦法第 15 條之 1預覽 ↗
於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請假,致無法參加案例書面寫作測驗,且結訓前請假缺課時數未達第十二條但書規定者,得於事由發生後五日內,檢具證明文件,經訓練機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37 條之 1預覽 ↗
礎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請假,致無法參加測驗,且結訓前請假缺課時數未達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得於事由發生後五日內,檢具證明文件,經訓練機關(構)
交通事業人員佐級晉升員級及士級晉升佐級資位訓練辦法第 9 條預覽 ↗
分計算錯誤,致應列入而不及列入當年度受訓時,除有可歸責事由者外,得經各事業機關(構)召開甄審委員會審核後,於下次舉辦時直接調訓。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5 條預覽 ↗
本法第七條所稱不可歸責之事由,包括下列項目: 一、非常態性短時間氣體洩漏排放。 二、特殊氣象條件致室內空氣品質惡化。 三、室外空氣污染物明顯影響室內空氣品質。 …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選任不動產鑑定人作業參考要點第 9 條預覽 ↗
鑑定費用,鑑定人應即以書狀向承辦股陳報。 除有不可歸責事由外,鑑定人應於當事人繳納鑑定費用後十日內,將鑑定書送交法院。但須附都市計劃使用分區證明者,應於二十日內將鑑定書送交法院。
科技產業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 8 條預覽 ↗
權人於使用情形不當公告之日起二年內,有下列各款不可歸責事由或正當理由之一者,得向園管局申請扣除或延展期間: 一、發生天災、動亂、重大事變、交通道路航道中斷、人為抗爭、重大疫情或污染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15 條預覽 ↗
、父母病危、子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榜示後完成分配訓練作業前,檢具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逾期不予受理。 前項養育三
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 14 條預覽 ↗
期,經處分機關同意後,始完成申請延期程序,其屬不可歸責事由者,其延期得不計入次數。 經同意延期者,處分機關應通知辦理環境講習之主管機關,由該主管機關另依第十一條寄送環境講習通知單;
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第 12 條預覽 ↗
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請假日數合計達全期研習期間百分之十五者,得檢具證明向司法官學院申請停止研習。 經核准停止研習者,應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十
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5 條預覽 ↗
所稱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指正額錄取人員於分配訓練前,患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或子女重症繳有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證明,或有其他不可歸責事由
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辦法第 7 條預覽 ↗
訊、電子郵件及其他電子文件方式為之。 應考人因不可歸責事由無法於指定期日至閱覽場所閱覽試卷時,至遲應於前三日通知試務機關,另行指定期日閱覽。
小水力發電示範獎勵辦法第 10 條預覽 ↗
受獎勵人因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於期限內依核定計畫書執行完竣,應依獎勵類別檢具證明文件,於期限屆至前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執行時程,逾期申請者,駁回其申請: 一、獎勵類別屬既有案場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4 條預覽 ↗
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四、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
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 7 條預覽 ↗
整建物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提出之不可歸責事由或正當理由及其申請之扣除或延展期間。 三、審查及調整建物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提出之改善計畫。 四、審查應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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