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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26 筆
民事訴訟法第 340 條預覽 ↗
囑託鑑定
行政訴訟法第 161 條預覽 ↗
囑託鑑定準用之規定
官兵權益保障會復審及再申訴事件審議規則第 23 條預覽 ↗
權保會囑託鑑定,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一、送請鑑定事項。 二、完成期限。 三、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四、鑑定所需費用及支付方式。 權保會囑託檢驗、勘驗,準用前項規定。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第 23 條預覽 ↗
保訓會囑託鑑定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一、送請鑑定事項。 二、完成期限。 三、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之內容。 四、鑑定所需費用及支付方式。 保訓會囑託檢驗、勘驗時,準用前項規定。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112 條預覽 ↗
一一二、(囑託鑑定) 囑託機關、學校、商會、交易所或其他團體為鑑定,如須鑑定機關、團體之特定人以言詞說明時,應函請該機關、團體辦理,並在函內說明擬請何人到場,儘量避免使用通知書。
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 5 條預覽 ↗
五、法院於必要時,得囑託鑑定人、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為精神、心理鑑定或量刑前社會調查報告。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第 13 條預覽 ↗
申訴會囑託鑑定時,應由該受託機關、學校、團體或人員於鑑定前提出總費用額之請求,由調解委員視調解事件之繁簡酌定之。
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1 條預覽 ↗
受理訴願機關囑託鑑定時,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送請鑑定事項。 二、完成期限。 三、本法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一條規定之內容。 四、鑑定所需費用及支付方式。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3 條預覽 ↗
受理訴願機關囑託鑑定時,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送請鑑定事項。 二、完成期限。 三、本法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一條規定之內容。 四、鑑定所需費用及支付方式。
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20 條預覽 ↗
受理訴願機關囑託鑑定時,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送請鑑定事項。 二、完成期限。 三、本法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一條規定之內容。 四、鑑定所需費用及支付方式。
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20 條預覽 ↗
受理訴願機關囑託鑑定時,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送請鑑定事項。 二、完成期限。 三、本法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一條規定之內容。 四、鑑定所需費用及支付方式。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20 條預覽 ↗
受理訴願機關囑託鑑定時,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送請鑑定事項。 二、完成期限。 三、本法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一條規定之內容。 四、鑑定所需費用及支付方式。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20 條預覽 ↗
受理訴願機關囑託鑑定時,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送請鑑定事項。 二、完成期限。 三、本法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一條規定之內容。 四、鑑定所需費用及支付方式。
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9 條預覽 ↗
受理訴願機關囑託鑑定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一、送請鑑定事項。 二、完成期限。 三、訴願法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一條之規定。 四、鑑定所需費用及支付方式。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第 11 條預覽 ↗
調解小組如認有囑託鑑定必要,應經雙方當事人事前同意及繳納鑑定費。 前項鑑定費應由該受託機關、學校或團體於鑑定前提出總費用額之請求,由調解小組視調解事件之繁簡酌定之。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26 條之 1預覽 ↗
規定之鑑定機關、機構或團體,於法院或檢察官依職權囑託鑑定時,如揭露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之身分資訊,恐生鑑定實施之障礙者,法院對其具名、具結得命使用代號及真實姓名對照表,於簽名後彌封附
禮遇刑事案件鑑定人實施要點第 13 條預覽 ↗
三項之鑑定機關、機構或團體,於法院或檢察官依職權囑託鑑定時,如揭露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之身分資訊,恐生鑑定實施之障礙者,法院對其具名、具結得命使用代號及真實姓名對照表,於簽名後彌封附
臺灣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規費收費辦法第 4 條預覽 ↗
會或覆議委員會辦理。 依前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移送或囑託鑑定者,應檢附郵政匯票,函送各該區鑑定委員會或覆議委員會辦理。 前二項資料如有不足,各區鑑定委員會或覆議委員會應通知繳費義務人於
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暨交通部公路局車輛行車事故覆議規費收費標準第 4 條預覽 ↗
或覆議會辦理。 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移送或囑託鑑定者,應檢附郵政匯票或現金繳款收據,函送各該區鑑定會或覆議會辦理。 前二項資料如有不足,各區鑑定會或覆議會應通知繳費義務人於十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辦事細則第 14 條預覽 ↗
形測量作業。 五、轄區內海域測量作業。 六、法院囑託鑑定測量作業。 七、轄區內其他測繪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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