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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6 筆:名稱 1・條文 15
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預覽 ↗
條文定位15
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及土地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2 條預覽 ↗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依本辦法組織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評議地價及標準地價事項。
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3 條預覽 ↗
…依法復議之徵收補償價額。
七、其他有關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事項。
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4 條預覽 ↗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六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直轄市市長或副市長、縣(市)長或副縣(市)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兼任;…
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5 條預覽 ↗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者,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6 條預覽 ↗
本會開會得邀請經辦估價人員列席。評議異議或復議案件時,得通知異議人或復議人列席說明,並於說明後退席。 前項異議或復議案件為多數人共同提出者,僅得推派三人以下之代…
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7 條預覽 ↗
本會需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始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本會委員對各議案所載調查估計結果如有修正意見,應詳述理由,列舉事實,於經出席委員二人附議,…
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8 條預覽 ↗
本會委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自行迴避。
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9 條預覽 ↗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地政主管人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直轄市市長、縣(市)長就該機關人員派兼之。
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10 條預覽 ↗
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11 條預覽 ↗
本會所需經費,由直轄市政府地政機關、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12 條預覽 ↗
本會決議事項,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名義行之。
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12 條之 1預覽 ↗
本會委員組成名單及會議紀錄,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開於網際網路。
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13 條預覽 ↗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聘任之委員,於施行後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第四條規定重新遴聘本會全體委員之日,視為任期屆滿。
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14 條預覽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施行日期另定;一百十二年五月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平均地權條例一百十二年二月八日修正公布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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