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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1 筆:名稱 2・條文 19
扣留石油價購辦法預覽 ↗
廢棄物及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扣留作業辦法預覽 ↗
條文定位19
扣留石油價購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石油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扣留石油價購辦法第 2 條預覽 ↗
被扣留之石油,有減損之虞或不便保管者,得由主管機關逕送受指定之石油煉製業價購。 前項石油煉製業之指定,以於被扣留石油所在地附近具有儲油或處理設備者為原則。
扣留石油價購辦法第 3 條預覽 ↗
…、價購地點及時間,並交付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執行扣留石油價購,必要時,得請受指定之石油煉製業協助辦理查估丈量、留樣或拍照存證、抽取、運輸並製作收據。
扣留石油價購辦法第 4 條預覽 ↗
被扣留石油之價購金額,以受指定石油煉製業產製之燃料油批售價格,扣除貨物稅、營業稅及其他附加於燃料油之稅費後之百分之六十計算。 前項被扣留石油屬液化石油氣時,其價購金額,以受指定石油…
扣留石油價購辦法第 5 條預覽 ↗
…保管,於依本法相關規定沒入確定後,繳交公庫;於被扣留石油應發還時,應將其價金發還所有人、持有人、管理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扣留石油價購辦法第 6 條預覽 ↗
執行扣留石油價購之費用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付。 前項執行費用包括扣留石油價購抽取費、運輸費、化驗費及其他有關之費用。
扣留石油價購辦法第 7 條預覽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廢棄物及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扣留作業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廢棄物及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扣留作業辦法第 2 條預覽 ↗
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執行機關(以下簡稱扣留機關)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扣留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以下簡稱清理機具設施),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廢棄物及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扣留作業辦法第 3 條預覽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指定扣留清理機具設施之保管機構,並得委託其辦理扣留清理機具設施之保管事項。 前項保管機構得為政府機關或民間業者設置之各類保管場所。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廢棄物及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扣留作業辦法第 4 條預覽 ↗
扣留機關扣留清理機具設施,得委託民間業者或僱工協助辦理,並由扣留機關派員會同押送至指定保管機構。
廢棄物及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扣留作業辦法第 5 條預覽 ↗
中央主管機關扣留之清理機具設施,得交付違規地點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保管機構保管。
廢棄物及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扣留作業辦法第 6 條預覽 ↗
扣留機關執行扣留清理機具設施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填具扣留清理機具設施清單一式四聯,第一聯由扣留機關用印後留存,第二聯交保管機構,第三聯於扣留現場交付清理機具設施之所有人或使用人留…
廢棄物及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扣留作業辦法第 7 條預覽 ↗
扣留之清理機具設施因不易移置、保管或其他特殊情形,扣留機關得於完成前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之相關程序後,命人看守或責付所有人或使用人保管,並由受責付保管人填具扣留清理機具設施責付保管條予…
廢棄物及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扣留作業辦法第 8 條預覽 ↗
…施,除經檢察官或法院列為證物而有保全之必要者外,扣留機關得命其所有人或使用人限期清除處理;逾期未妥善清除處理者,執行機關得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廢棄物及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扣留作業辦法第 9 條預覽 ↗
扣留之清理機具設施符合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者,除經檢察官或法院列為證物者外,扣留機關應即通知其所有人或使用人限期領回,於一年內無人領取或無法發還者,其所有權歸屬國庫。 扣留之清理機…
廢棄物及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扣留作業辦法第 10 條預覽 ↗
扣留之清理機具設施之所有人或使用人經扣留機關通知限期領回,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之收費方式及標準繳納拖吊及保管等相關費用後,持身分證明文件、繳費證明、扣留清理機具設施清單…
廢棄物及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扣留作業辦法第 11 條預覽 ↗
本辦法所定之相關文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廢棄物及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扣留作業辦法第 12 條預覽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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