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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61 筆:名稱 5・條文 56
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投資案撤銷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92.10.23
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2.12.26
環境用藥歇業停業撤銷廢止許可證照藥品處理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95.07.04
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3.01.01
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2.09.25
條文定位56
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投資案撤銷辦法第 1 條預覽 ↗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以下簡稱管理局) 為有效督促園區事業按核准之投資計畫經營其事業,特依據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園區條例) 第十條之規定訂定本辦…
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投資案撤銷辦法第 2 條預覽 ↗
向管理局繳納投資保證金;期滿仍未繳納者,管理局得撤銷其投資核准。 前項期限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展。
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投資案撤銷辦法第 3 條預覽 ↗
實施投資計畫;期滿仍未辦理登記及實施者,管理局得撤銷其投資核准。 前項期限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展。
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投資案撤銷辦法第 4 條預覽 ↗
核准。 未依前項規定實施者,管理局得依左列程序,撤銷其投資案: 一、管理局得定期派員至園區事業查驗其原投資計畫之執行概況,其項目包括科技人員雇用比率、研究發展費用支出比率是否符合原
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投資案撤銷辦法第 5 條預覽 ↗
管理局撤銷園區事業投資案後,除沒入其投資保證金外,應即勒令其遷出園區;該園區事業原自國外進口,或向保稅範圍外之廠商購買免徵進口稅捐及免徵貨物稅之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及半製品,
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投資案撤銷辦法第 6 條預覽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車車型組成型態(以下簡稱車型)(Motorcycle configuration):指機車之動力系統(例如內燃機或兼具電動馬達之複…
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第 3 條預覽 ↗
機車應符合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所定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排放標準)第六條、第七條及本辦法之相關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始得核發合格證明。
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第 4 條預覽 ↗
申請人以引擎族為基本單元申請合格證明,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國產機車由製造者提出申請。 二、進口機車由製造者指定代理人、進口商、進口商聯合組成之公會或進口商聯…
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第 5 條預覽 ↗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執行之測試結果作為申請合格證明之引擎族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之判定依據: 一、依中央主管機關或申請人選擇代表該引擎族最高污染排放之車輛,於國內…
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第 6 條預覽 ↗
申請人以引擎族為基本單元申請或變更合格證明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路傳輸申請系統所定格式、附錄一及附錄二規定之應檢具文件及應遵循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
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第 7 條預覽 ↗
查驗機構受理前條查驗報告書之申請,審查程序如下: 一、查驗機構應進行文件完整性檢核,申請文件有缺漏或不符者,應通知申請人補正,補正日數總計不得超過三十日,逾期仍…
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第 8 條預覽 ↗
申請人就同一引擎族修改引擎族部分資料或增加新車型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合格證明之變更,並檢附變更前後之比較資料,證明影響排放污染有關項目均相同,並具有相同排放…
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第 9 條預覽 ↗
申請人已取得合格證明之量產機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一量產機車均應為合格證明所載之車型,所有影響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有關項目及排放控制系統、元件,必須與審查通過之…
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第 10 條預覽 ↗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已取得合格證明之機車實施新車抽驗;有關新車抽驗之測試方式、抽驗車輛之選定、測試結果之判定及其他應遵循規定依附錄四規定辦理,未能配合中央主管機關完…
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第 11 條預覽 ↗
個人以逐車方式進口國外新車或使用中之機車,應逐車檢具下列測試結果報告以作為合格證明之替代文件: 一、該機車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檢驗測定機構實施符合排放標準第六條…
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第 12 條預覽 ↗
全年國內具內燃機引擎機車新車銷售量達一萬輛以上之申請人,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起應依排放標準第六條所規定之比率,生產或進口惰轉熄火功能機車、複合動力電動機車或電動…
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第 13 條預覽 ↗
擎族之合格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合格證明,必要時並得要求申請人依附錄四規定辦理召回改正: 一、申請文件或應申報文件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
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第 14 條預覽 ↗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機關(構)辦理有關新車抽驗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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