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共 149 筆
檢察事務官遴選辦法第 1 條預覽 ↗
為辦理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之四有關檢察事務官之遴選作業,特訂定本辦法。
檢察事務官遴選辦法第 2 條預覽 ↗
檢察事務官之遴選,應就五十歲以下之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者。 二、八十四年以前警察特考及格人員,曾任警察官三年以上…
檢察事務官遴選辦法第 3 條預覽 ↗
具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資格者申請遴選,應向法務部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簡歷表。 三、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 (符合司法官特考之體格標準) 之體檢表。 四…
檢察事務官遴選辦法第 4 條預覽 ↗
具有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資格者申請遴選,應向法務部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簡歷表。 三、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 (符合司法官特考之體格標準) 之體…
檢察事務官遴選辦法第 5 條預覽 ↗
檢察事務官之遴選,以甄試為之。但具有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資格者,得免經甄試,由法務部甄選之。 法務部為辦理甄試及甄選作業,設檢察事務官遴選委員會 (以下簡稱遴選…
檢察事務官遴選辦法第 6 條預覽 ↗
甄試方式兼採筆試及口試合併舉行。 筆試共同科目為刑法、刑事訴訟法及國文三科,並得任選甄試公告專業科目一科。專業科目不計入筆試成績,但成績達合格標準者,加筆試共同…
檢察事務官遴選辦法第 7 條預覽 ↗
申請甄選人員,由遴選委員會委員共同審查後錄取之。
檢察事務官遴選辦法第 8 條預覽 ↗
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檢察事務官遴選辦法第 9 條預覽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借調國防部所屬軍法官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作業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之四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借調國防部所屬軍法官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作業辦法第 2 條預覽 ↗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以下稱借調機關)為辦理案件,需借調國防部所屬軍法官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者,應層報法務部協調國防部辦理。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借調國防部所屬軍法官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作業辦法第 3 條預覽 ↗
軍法官借調期間以二年為原則,因案件需要,經借調機關層報法務部協調國防部同意者,得延長或重行借調,其期間合計不得逾四年。 借調機關於軍法官借調期間屆滿時或認所借調…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借調國防部所屬軍法官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作業辦法第 4 條預覽 ↗
軍法官借調期間之年資及待遇,依軍法官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借調國防部所屬軍法官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作業辦法第 5 條預覽 ↗
軍法官借調期間之休假日數,由國防部於借調時或每年年度開始前,以書面告知借調機關;請假時,由借調機關權責長官核准。 前項以外之假別,由借調機關依權責核准。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借調國防部所屬軍法官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作業辦法第 6 條預覽 ↗
軍法官借調期間發生獎勵或懲罰事由時,借調機關應將具體事實及獎懲建議,逕送國防部依相關獎懲規定,辦理人員獎懲作業。 軍法官借調期間之考核及出勤,由借調機關依其相關…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借調國防部所屬軍法官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作業辦法第 7 條預覽 ↗
軍法官於借調期間請領婚、喪、休假、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等津貼時,應逕向國防部依相關規定申請。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借調國防部所屬軍法官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作業辦法第 8 條預覽 ↗
軍法官借調期間之加班費、值勤(班)費、相驗費、出差費、獎金等,由借調機關依其相關規定並視預算經費給與之。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借調國防部所屬軍法官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作業辦法第 9 條預覽 ↗
軍法官借調期間出國,應經借調機關同意後送請國防部依相關規定辦理。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借調國防部所屬軍法官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作業辦法第 10 條預覽 ↗
軍法官借調期間,得由法務部或借調機關視業務需要,施予在職訓練。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借調國防部所屬軍法官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作業辦法第 11 條預覽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預覽
最近修正的法規
異動條文近一年 980 次異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