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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8 筆:名稱 1・條文 17
行政執行法第 9 條預覽 ↗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
行政執行法第 19 條預覽 ↗
法院為拘提之裁定後,應將拘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執行拘提。 拘提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應即釋放義務人:
一、義務已全部履行。
二、義務人就義務之履行…
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預覽 ↗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 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
行政執行法第 39 條預覽 ↗
遇有天災、事變或交通上、衛生上或公共安全上有危害情形,非使用或處置其土地、住宅、建築物、物品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防護之目的時,得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9 條預覽 ↗
行政執行應作成執行筆錄。但直接強制或即時強制,因情況急迫或其他原因,不能作成執行筆錄者,得以報告書代之。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預覽 ↗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事件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前,除法令另有規定或以執行憑證移送執行者外,宜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儘量催繳。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預覽 ↗
行政執行處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六項規定向法院聲請拘提、管收,應具聲請書及聲請拘提、管收所必要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並釋明之。 行政執行處向法院聲請管收時,應將…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39 條預覽 ↗
扣留之物,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應發還或變價發還者,執行機關應以書面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出據具領;其經封存者,應予啟封。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法第 9 條預覽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行政執行官甄審及訓練辦法第 9 條預覽 ↗
訓練成績之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受訓人員訓練成績不及格者,不予進用,並不得申請重訓。
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辦法第 9 條預覽 ↗
法院對於前條之聲請,應於五日內儘速裁定,如為准許之裁定,應即分別簽發拘票及管收票。
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第 9 條預覽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為被害人聲請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之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時,應對加害人處遇計畫實施方式提出建議。 依本法第…
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第 9 條之 1預覽 ↗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聲請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保護令時,得提供被害人性影像形式、存放方式、載具或其他相關資訊,並陳明需命禁止…
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第 9 條之 2預覽 ↗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保護令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
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第 9 條之 3預覽 ↗
警察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法院依本法第十五條第六項所為延長保護令聲請之通知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警察機關通知當事人時: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採取相…
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第 19 條預覽 ↗
行政機關遇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保護令之方法、應遵行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聲明異議時,如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
地方法院與行政執行處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移交要點第 9 條預覽 ↗
九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法務部與司法院洽商補充之。
與「行政執行法」相關的名稱1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核發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之一禁止命令處理原則預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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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修正的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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