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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12 筆:名稱 1・條文 11
司法院主管法律扶助財團法人誠信經營指導原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10.06.30
條文定位11
司法院主管法律扶助財團法人誠信經營指導原則第 1 條預覽 ↗
一、本原則依據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司法院主管法律扶助財團法人誠信經營指導原則第 2 條預覽 ↗
二、司法院主管法律扶助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應依本原則訂定誠信經營規範。
司法院主管法律扶助財團法人誠信經營指導原則第 3 條預覽 ↗
三、本原則所稱不誠信行為,指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及其他從業人員於辦理業務之過程中,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作出…
司法院主管法律扶助財團法人誠信經營指導原則第 4 條預覽 ↗
四、財團法人訂定之誠信經營規範,應清楚且詳盡地訂定防範不誠信行為之行為指南、作業程序及教育訓練。
司法院主管法律扶助財團法人誠信經營指導原則第 5 條預覽 ↗
五、財團法人依前點規定訂定之行為指南,至少應涵蓋下列事項: (一)不誠信行為之禁止規定。 (二)防止與職務相關利益衝突之規定。 (三)避免與涉有不誠信行為者進行…
司法院主管法律扶助財團法人誠信經營指導原則第 6 條預覽 ↗
六、財團法人依第四點規定訂定之作業程序,至少應涵蓋下列事項: (一)不正當利益之認定標準。 (二)防止與職務相關利益衝突之認定標準、申報與處理程序。 (三)對業…
司法院主管法律扶助財團法人誠信經營指導原則第 7 條預覽 ↗
七、財團法人依第四點規定訂定之教育訓練,其內容至少應涵蓋下列事項: (一)定期為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及其他從業人員舉辦教育訓練與宣導。 (二)董事…
司法院主管法律扶助財團法人誠信經營指導原則第 8 條預覽 ↗
八、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於出席、列席董事會時,對董事會所列議案有利益衝突者,應說明其自身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且於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
司法院主管法律扶助財團法人誠信經營指導原則第 9 條預覽 ↗
九、財團法人之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不得兼任或兼營足以影響其忠實執行財團法人事務之職務或業務。
司法院主管法律扶助財團法人誠信經營指導原則第 10 條預覽 ↗
十、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不得假藉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使其自身或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
司法院主管法律扶助財團法人誠信經營指導原則第 11 條預覽 ↗
十一、財團法人之誠信經營規範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並送各監察人,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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