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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899 筆
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離島建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政治檔案內含私人文書返還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政治檔案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第 2 條預覽 ↗
符合本條例第九條第六項規定之原土地所有人、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申請返還土地案件,由該土地所在地政機關受理申請。
政治檔案內含私人文書返還辦法第 2 條預覽 ↗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認定政治檔案內含私人文書之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及主動通知得申請返還該文書或提供該文書複製品等事項,得請相關機關(構)…
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第 3 條預覽 ↗
地政機關受理申請返還土地之案件,其處理程序如下: 一、收件。 二、計徵規費。 三、指界測量。 四、會商土地管理機關。 五、審查。 六、公告。 七、異議處理。 八…
政治檔案內含私人文書返還辦法第 3 條預覽 ↗
本局整理、保存政治檔案發現內含檔案當事人之私人文書時,應以書面主動通知檔案當事人或其全體繼承人得向本局申請返還該文書或提供該文書複製品。 前項書面通知,應載明下…
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第 4 條預覽 ↗
申請人申請返還土地案件,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土地複丈申請書及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其他依法令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
政治檔案內含私人文書返還辦法第 4 條預覽 ↗
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得依前條書面通知或逕依本辦法規定向本局申請返還私人文書或提供該文書複製品。 前項申請免收費用,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及檢附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第 5 條預覽 ↗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指下列文件之一: 一、被政府機關登記為公有前持有之土地所有權狀或契據。 二、連江縣地政機關六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成立前,已依…
政治檔案內含私人文書返還辦法第 5 條預覽 ↗
本局受理前條申請後,經檢視申請資料完全者,應確認返還私人文書或提供該文書複製品之範圍。必要時,得邀集學者專家召開專案諮詢會議。 本局就前條申請之准駁結果,應以書…
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第 6 條預覽 ↗
土地複丈費及登記規費,依土地法之規定計徵。
政治檔案內含私人文書返還辦法第 6 條預覽 ↗
經本局同意返還之私人文書,本局得依申請人書面同意複製留存該文書及依申請人意思辦理開放應用。
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第 7 條預覽 ↗
指界測量時,地政機關應通知申請人及土地管理機關到場指界,埋設界標;並應製作測量成果圖,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該土地管理機關。
政治檔案內含私人文書返還辦法第 7 條預覽 ↗
經本局同意返還之私人文書,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親自領取。 經本局同意提供之私人文書複製品,得以下列方式領取: 一、申請人或其代理人親自領取。 二、郵寄或電子傳遞予…
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第 8 條預覽 ↗
申請返還土地案件,經審查結果,有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六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有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政治檔案內含私人文書返還辦法第 8 條預覽 ↗
依第四條第二項、前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應檢附或繳驗之身分證明文件或法定代理相關證明文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
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第 9 條預覽 ↗
申請返還土地案件,經審查無誤者,應公告六個月,並通知土地管理機關,期滿無人提出異議者,由該管地政機關以發還為登記原因,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辦竣後以書面通知原…
政治檔案內含私人文書返還辦法第 9 條預覽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施行。
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第 10 條預覽 ↗
土地管理機關或土地權利關係人於前條公告期間提出異議者,準用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調處。
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第 11 條預覽 ↗
申請返還土地案件,經地政機關依公告、調處或法院判決結果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土地,原土地管理機關有繼續使用之必要者,應於登記完畢後一年內開始辦理徵收、價購或租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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