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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49 筆
事業辦理廢棄物清理及資源減量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獎勵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六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事業辦理廢棄物清理及資源減量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獎勵辦法第 2 條預覽 ↗
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予獎勵: 一、妥善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績效優良者。 二、辦理事業廢棄物資源減量,績效優良者。 三、辦理事業廢棄物回收再利用…
事業辦理廢棄物清理及資源減量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獎勵辦法第 3 條預覽 ↗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六月底前就事業於上一年度有前條所列之績效優良實績,辦理評選及獎勵。 前項評選之報名資格、報名方式、評選組別、初評及複評評分標準、獎勵方式及相…
事業辦理廢棄物清理及資源減量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獎勵辦法第 4 條預覽 ↗
參加評選之事業,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報名表。 二、地方主管機關所出具該事業上一年度之事業廢棄物清理無違反本法及其他環保法令規定之證明文件。…
事業辦理廢棄物清理及資源減量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獎勵辦法第 5 條預覽 ↗
評選作業分為初評及複評。初評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參加評選事業之業別,分送各該事業所屬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之;複評由中央主管機關成立評選小組為之。 前項初評應於報…
事業辦理廢棄物清理及資源減量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獎勵辦法第 6 條預覽 ↗
前條評選小組成員由中央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組成。 評選小組進行評選時,得赴參加評選之事業,就其所提具體實績內容,進行實…
事業辦理廢棄物清理及資源減量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獎勵辦法第 7 條預覽 ↗
參加評選之事業,經各該管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初評為優良者,得列為優等;其經評選小組複評為績優者,得列為特優。 前項優等之名額每組以十名為上限;參加評選之事業不足…
事業辦理廢棄物清理及資源減量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獎勵辦法第 8 條預覽 ↗
經評選為優等或特優之事業,其獎勵方式如下: 一、列為優等之事業,頒發獎狀。 二、列為特優之事業,頒發獎牌,並有公開頒獎儀式。
事業辦理廢棄物清理及資源減量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獎勵辦法第 9 條預覽 ↗
經評選為特優之事業,應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相關示範觀摩及宣導活動。
事業辦理廢棄物清理及資源減量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獎勵辦法第 10 條預覽 ↗
經評選為特優之事業,二年內不得再依本辦法規定參加評選。
事業辦理廢棄物清理及資源減量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獎勵辦法第 11 條預覽 ↗
本辦法所定之相關文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事業辦理廢棄物清理及資源減量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獎勵辦法第 12 條預覽 ↗
依本辦法辦理評選獎勵及相關示範宣導活動所需相關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評選機關不得向報名之事業收取任何費用。
事業辦理廢棄物清理及資源減量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獎勵辦法第 13 條預覽 ↗
中央主管機關以外之其他機關,對事業辦理廢棄物清理及資源減量、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者辦理獎勵,得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
事業辦理廢棄物清理及資源減量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獎勵辦法第 14 條預覽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廢棄物清理法第 68 條預覽 ↗
事業清理廢棄物所支出之費用,應予財稅減免。 事業遵守本法有關規定,辦理廢棄物清理及資源減量、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者,應予獎勵;其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
廢棄物清理法第 46 條之 1預覽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非法清除、處理或再利用業者,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或明知…
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第 3 條預覽 ↗
共同清理機構之級別及條件如下: 一、甲級:應具備條件如下: (一)資本額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 (二)清除、處理廢棄物之設施及設備。 (三)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
事業委託清理之相當注意義務認定準則第 3 條預覽 ↗
非屬前條之事業,委託清理其廢棄物,已採取下列管理措施者,認定已盡相當注意義務: 一、配置專人辦理廢棄物清理相關業務。 二、採取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七款之措施。
廢棄物清理法第 10 條之 1預覽 ↗
為掌握廢棄物流向,防止污染或危害環境案件發生,主管機關對於經常發生或經合理判斷可能發生非法清除、回填、堆置、再利用、處理廢棄物之道路或其他公共場所,得自行、協調…
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 4 條預覽 ↗
本法所定執行機關之執行事項如下: 一、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一)公告指定直轄市之清除地區。 (二)直轄市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用地之規劃及取得。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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