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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5 筆
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管理辦法第 4 條預覽 ↗
申請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者,應檢具申請書及附件一文件。 前項附件一之毒性化學物質防災基本資料表之運作場所基本資料、運作場所全廠(場)配置圖及內部配置圖有變更者…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人投保責任保險辦法第 4 條預覽 ↗
本保險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責任保險金額: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每一意外事故傷亡責任保險金額: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為新臺幣七千萬元;第一類、第二…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 10 條預覽 ↗
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於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停止運作前,應完成申報運作紀錄。 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於結束或中斷運…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8 條預覽 ↗
化學物質之毒理特性符合第三條所定毒性化學物質之分類定義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公告為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或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 第一類、第二類及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18 條預覽 ↗
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製造、使用、貯存、運送,運作人應依規定設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從事毒性化學物質之污染防制及危害預防。 前項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之資格、訓練…
軍事機關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第 8 條預覽 ↗
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及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之運送管理,應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第 20 條預覽 ↗
依本辦法取得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之運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 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17 條預覽 ↗
毒性化學物質之容器、包裝、運作場所及設施,運作人應依規定標示毒性及污染防制有關事項,並備具該毒性化學物質之安全資料表。 前項容器、包裝、運作場所、設施之標示與安…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 4 條預覽 ↗
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應於每月十日前完成申報前一個月之運作紀錄。 關注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審定運作方法,依下列頻率申報運作紀錄: 一、每月申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第 13 條預覽 ↗
製造、使用、貯存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之運作人登載專業應變人員之訓練合格人數及等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運作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任一日逾附件三高階運…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9 條預覽 ↗
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及其釋放量,運作人應製作紀錄定期申報,其紀錄應妥善保存備查。 前項紀錄之製作、格式、申報內容、頻率、方式、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
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26 條預覽 ↗
未經公告為毒性化學物質前已製造、使用、貯存或運送之運作人,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後設置專責人員之既存毒性化學物質製造、使用、貯存場所或運送之運作人,應於公告規定期間…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 5 條預覽 ↗
製造、使用或貯存單一毒性化學物質,其任一運作行為年運作總量達三百公噸以上或任一日達十公噸以上者,運作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格式,按月製作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紀錄,…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聯防組織設立計畫作業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辦法所稱聯防組織,指製造、使用、貯存及運送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及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以下簡稱毒性及具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13 條預覽 ↗
製造、輸入、販賣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運作。 使用、貯存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者,應向直轄…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36 條預覽 ↗
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其相關運作人應採取必要之防護第三人措施,並依規定對運作風險投保責任保險。 前項應投保…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辦法所稱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指廠(場)、運送二類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 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所稱相關運作人,指製造、輸入、販賣、使用、貯存及運送第一類至第三類毒…
軍事機關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第 14 條預覽 ↗
運作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及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之運作單位,其任一場所單一物質任一日運作總量達分級運作量者,應訂定危害預防及…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人投保責任保險辦法第 2 條預覽 ↗
製造、使用、貯存、運送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以下簡稱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總量達下列…
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管理辦法第 12 條預覽 ↗
申請貯存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除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公告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貯存達氣體五十公斤或液體一百公斤或固體二百公斤者,其貯存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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