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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土地法 第 247 條(補償之估定有異議時之評定)

對於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百四十一條或第二百四十二條之估定有異議時,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提交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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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法第 247 條對徵收補償估定有異議者,該管地政機關須提交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期限為收到通知 30 天內。

Q · 徵收補償金額太低,可以反對嗎?

依土地法第 247 條,對地價(239 條)、改良物(241 條)或殘餘部分損失(242 條)估定有異議時,該管地政機關必須將案件提交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實務上現代徵收主要走土地徵收條例第 22 條,但同樣進入評議委員會。異議須於收到通知 30 天內書面提出,逾期喪失異議權。委員會由地方民意代表、不動產估價師、地政專家組成,具獨立性。

白話解讀

徵收土地的時候,政府給你一個補償金額。多數人盯著那個數字看半天,覺得不公平卻不知道能怎麼辦,最後在徵收期限到的那天簽字認了。247 條就是寫給這種情境的:對第 239 條(地價)、241 條(改良物)、242 條(殘餘部分損失)三條的估價有異議時,地政機關必須將案子提交「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這個委員會的成員包括地方民意代表、不動產估價師、地政專家,不全是政府人員,你的異議會被一群「不只是政府公務員」的人重新看一次。實務上現代徵收主要走土地徵收條例第 22 條的異議程序,但最終仍是進到同一個評議委員會。重點不是條號差別,是「你有 30 天可以動」這個關鍵資訊:多數被徵收人不知道有這條路,知道的人也常常錯過時間。

法律定性

土地法第 247 條為徵收補償異議的程序性規範,賦予被徵收人對地價、改良物、殘餘部分損失三項估定金額提出異議的權利,並要求該管地政機關必須將異議案件提交獨立的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重新評定。此條與土地徵收條例第 22 條構成台灣徵收補償救濟的雙軌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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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徵收補償金太低,可以不簽字嗎?

可以暫時不簽,但要立刻提異議。徵收的法律效果不需要你簽字同意(這跟一般買賣不同),政府可以單方強制執行。但你在收到通知 30 天內可以對補償金額提異議(247 條 + 土地徵收條例第 22 條)。實務上,先收下補償金不代表你同意金額,重點是有沒有在期限內提出書面異議。簽收文件時記得在簽收欄旁註記「保留異議權」,這個小動作日後在訴訟中可能成為關鍵證據。

Q2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是什麼?真的會幫我嗎?

這是地方政府設立的獨立委員會,成員包括民意代表、不動產估價師、地政專家、學者,不全是政府公務員,它的決議對地政機關有拘束力。但說它「會幫你」是誤解,它是中立評估,能不能拉高補償金額要看你提的證據夠不夠。實務上,提供具公信力的不動產估價師報告,比口頭說「政府估太低」有效十倍。花一兩萬請估價師寫一份報告,可能換回幾十萬甚至上百萬的補償差額。

Q3評議完還是不滿意,能告政府嗎?

可以。評議委員會的決定本質上是徵收處分的一部分,你對最終補償金額決定還是可以提訴願和行政訴訟(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保障)。但要注意:法院通常會尊重評議委員會的專業判斷,除非你能證明評議過程有重大瑕疵或估價方法明顯錯誤。實務上,訴訟前先把評議過程的瑕疵點記下來(例如委員會沒給你陳述機會、沒採納你提的估價師報告又沒說理由),這些是訴訟階段的關鍵攻擊點。

Q4土地法 247 條是什麼?

徵收補償異議的程序性規範,賦予被徵收人對地價、改良物、殘餘部分損失估定提出異議的權利,地政機關必須提交獨立的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重新評定。

Q5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是什麼?

地方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設立的獨立委員會,成員包括民意代表、不動產估價師、地政專家、學者,不全是政府公務員,決議對地政機關有拘束力。

Q6什麼叫徵收補償異議?

被徵收人對徵收補償金額(地價、改良物、殘餘部分損失等)的估定不服時,依法請求重新評定的程序權利。

Q7什麼是保留異議權?

於簽收徵收文件或受領補償時註明保留爭執權利的表示,避免被認為已默示同意金額。日後訴訟的關鍵證據。

Q8徵收補償異議怎麼提?

1) 確認 30 天期限 2) 蒐集實價登錄與估價師報告 3) 撰寫書面異議書 4) 寄送地政機關 5) 申請列席評議委員會說明 6) 不服可訴願與行政訴訟。

Q9評議委員會列席說明怎麼申請?

於異議書中載明申請列席意願,或於委員會排定會議前以書面正式申請。實到場說明的成功率遠高於僅書面往來。

Q10估價師報告要多少錢?

委託執業不動產估價師撰寫報告約 1-3 萬元,視標的複雜度與案件規模而定。對高金額徵收案件而言是極具槓桿的投資。

Q11怎麼證明政府估價過低?

周邊實價登錄成交資料、執業估價師報告、改良物投入憑證(果樹年齡、作物收成期、建物修繕單據)、私人比較買賣案例。

Q12土地法 247 vs 土地徵收條例 22 條哪個適用?

現代徵收主要走土地徵收條例第 22 條,但兩條最終都進入同一個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247 條為補充法源,舊式徵收仍可適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土地収用法 第 133 条(収用委員会の裁決に対する不服)
🇰🇷 韓國공익사업을 위한 토지 등의 취득 및 보상에 관한 법률 제 83 조(이의신청)
🇨🇳 中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 26 条(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德國BauGB § 217(Antrag auf gerichtliche Entscheidung gegen Enteignungsbeschluss)
🇫🇷 法國Code de l'expropriation pour cause d'utilité publique L. 321-1(juge de l'expropriation fixe les indemnités)
🇺🇸 美國U.S. Constitution 5th Amendment Just Compensation Clause + Federal Rule of Civil Procedure 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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