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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247 條(補償之估定有異議時之評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對於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百四十一條或第二百四十二條之估定有異議時,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提交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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