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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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監察小組委員執行監察職務,對涉有違反公職選罷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五十一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五十一條之三第四項、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五條第三項、第八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一百十條第十項或第一百十二條或公民投票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之案件,應蒐集相關事證,經提請監察小組會議議決後,陳報所屬選舉委員會,依公職選罷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一百十條、第一百十二條或公民投票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處罰。
- 2.違反公職選罷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監察小組委員除依第一項規定處理外,其違反情事經口頭或書面勸止,仍不停止時,應以書面制止,制止不聽者,應按次蒐集相關事證,經提請監察小組會議議決後,陳報所屬選舉委員會依公職選罷法第一百十條第六項規定,按次處罰。
- 3.前二項規定適用於立法委員選舉時,除公職選罷法第一百十條第十項規定仍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所屬選舉委員會應檢具事證轉報中央選舉委員會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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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第9條規定了監察小組委員在執行監察職務時的相關規定。根據該項規定,監察小組委員在執行監察職務時,如果發現違反公職選罷法或公民投票法相關條款的案件,應該蒐集相關事證,並經提請監察小組會議議決後,陳報所屬選舉委員會,並依照相應法條的規定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此外,如果監察小組委員違反公職選罷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除了根據第一項規定進行處理外,還需要先口頭或書面勸止,如果不聽勸告則應以書面制止,再不停止的話,需要按次蒐集相關事證,並經提請監察小組會議議決後,陳報所屬選舉委員會進行處罰。值得注意的是,這些規定也適用於立法委員選舉時,但同時需要將相關事證轉報中央選舉委員會進行處罰。由此可見,該條款明確了監察小組委員在執行監察職務時的責任和程序。
相關函釋 1 則
- 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五十一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五十一條之三第四項、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五條第三項、第八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一百十條第十項或第一百十二條條文
- 第四十四條條文
- 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一百十條、第一百十二條條文
- 第五十六條條文
- 按名詞
- 第一百十條第六項條文
- 適名詞
- 第一百十條第十項條文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44 條條文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45 條條文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49 條條文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51 條條文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51-1 條條文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51-2 條條文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51-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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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5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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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06 條條文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10 條條文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12 條條文
- 公民投票法 第 4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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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