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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11 條

稱親屬者謂左列各親 一 夫妻 二 四親等內之宗親 三 三親等內之外親 四 二親等內之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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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11條,稱親屬者謂以下列各親的關係為基準: 一、夫妻關係。 二、宗親關係,包括四親等內的親屬關係。宗親是指同一個祖先的親屬,例如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孫子女等。 三、除了宗親關係外,還包括三親等內的其他親屬關係。三親等是指祖父母的兄弟姐妹、曾祖父母和曾孫子女等。 四、除了宗親和三親等內的關係外,還包括二親等內的妻親關係。二親等是指父母、兄弟姐妹和子女等親屬。 舉個例子來說明,如果A和B是夫妻關係,那麼他們彼此就是親屬。另外,如果C和D是兄弟姊妹,他們也是宗親。如果E是C的祖父母的兄弟姐妹,那麼C和E之間也是三親等內的其他親屬關係。最後,如果F是B的父母,那麼B和F之間是二親等內的妻親關係。 以上解釋是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11條的規定,並根據我對該法條的理解提供的解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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